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8-12-05 14:57


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需要,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应运而生,对劳动调解及仲裁等诉讼外解决劳动争议的进行了相应规定,对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有积极意义。

今天劳动纠纷就聚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评析。

首先,该法对劳动纠纷进行了定义,劳动纠纷即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再看该法适用范围,根据其规定,对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都是适用该法解决争议。

相较于其他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特殊性。对此总结如下:

首先,法律依据特别。劳动争议仲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其他仲裁则依据《仲裁法》。

其次,仲裁主体特别。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是依据相关劳动法规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由此,劳动仲裁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仲裁的性质。

第三,劳动仲裁具有强制性。劳动仲裁的受理无需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论对方是否接受,带有法律强制性。同时,劳动仲裁于劳资双方而言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具有强制性。

最后,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总体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有如下两点。第一,赋予了部分劳动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的效力。即根据该法16条,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先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就是一裁终局制。对于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就是最终裁决。包括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即一类是金额不大的,一类是劳动者急需的。第三,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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