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当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怎么办?

2018-12-03 15:11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它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当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或者是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该适用哪一个?

今天劳动法培训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层级,劳动法培训将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发现根据《劳动法》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5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两条规定,能认定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那么集体合同效力与劳动规章的效力孰高孰低呢?劳动法培训发现现行立法对此是没有规定,存在立法空白问题。

在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并未明确哪一个效力高,而是采用由劳动者自由选择的原则。

那么这样的规定就引起了实践操作的混乱,部分地方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上述立法均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

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

第二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它与集体合同效力的关系,同劳动合同一样。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依据,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先,应采就高不就低原则。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双方法律行为,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为准。这样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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