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之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权

2018-06-11 19:04


       本期劳动法培训的主题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利。所谓即时解除,即解除时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正常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一般建立在双方商议后达成一致,并提前告知的基础之上,这样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言都有提前安排工作的时间,不会因不能及时调整而造成损失。因而通常这种单方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会出现在一方具有过错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才可不预先告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本期劳动法培训将以《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进行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说明。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录用条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可以认为是某一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设定的对于劳动者自身素质、个人品质的要求等。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认为应该以招聘广告注明的录用条件为主,辅助以其他的符合岗位特点的相关要求。也就是说,不能够在招用劳动者之后再设定新的录用条件,然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对于严重违纪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行使即时解除权。但对于“严重”这一程度以及所违反的条例并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通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形成造成损失的危机。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本项规定中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再次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中涉及到的内容与上一项相同。最后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项规定中的情形应当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拘役、管制、有期或无期徒刑等在内的主刑以及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在内的附加刑)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对于一般情概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条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一方的过错,并且可能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和持续性的损害,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自然可以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本期劳动法培训的全部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慎用即时解除权,同时不能够为了利益对以上规定随意做扩大解释,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注意到自身的行为是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会在没有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的告知时就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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