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18-05-30 17:48


       为维护良性商业竞争,营造良好的商业运营环境,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基于实践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十分必要。本文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探讨分析其中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所指的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旨在引人将经营者产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企业明曾、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域名等。实践中,经营者往往通过单方行为,试图使自己的产品与某知名产品进行混淆,使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或者达到损害他人商品的目的。无论达到何种目的,实施混淆行为的经营者均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对于混淆行为的界定要明确该影响是否达到能够引起他人混淆的可能,这也是最终认定是否成立混淆行为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所指的贿赂行为,是指由经营者实施的,通过向交易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受贿方被界定为交易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受交易想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应明确回扣、佣金与以金钱实施贿赂行为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交易活动中明示方式的折扣以及给中间人的佣金是正常商业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但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的主体应警惕打着佣金的幌子而行贿赂之实的不当行为,在确保自己行为合规的同时,也最大程度规避潜在风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三、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自己商品的性能、质量、用户评价等相关内容弄虚作假,或通过模糊宣传的方式有意使得消费者误解,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在实践中,经营者往往明确的虚假行为认识较为清楚,也大多会采取避免的做法。但对于模糊宣传以达到消费者误解目的手段,经营者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以期逃避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必须对明示经营者其行为的不合法性,达到减少甚至杜绝此类行为的目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明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仍加以使用的做法。商业秘密属于企业内部合法保密事项,企业有权对其相关内容拒绝公开。同时,商业秘密往往与企业的竞争力密切相关,若商业秘密被他人知晓或者使用,往往对原商业秘密持有公司造成商业竞争力上的巨大冲击,对其自身发展负面影响巨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必须对该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着重强调,并对其造成伤害的不可逆性加以告知,以敦促企业避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同时不得有此类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上述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较为明确的规定及惩戒手段。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的主体,不仅要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企业合法权益,规避风险,同时也要敦促自身企业合规运行,避免为实现竞争优势采取不当手段,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损害正常商业环境的负面因素,全体企业也应自发加以杜绝,以营造良好的整体行业环境,谋求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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