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 17:06
2018年1月11日消息,华为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华为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000元由三星方面负担。如不服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法庭审理认为,三星违反了标准专利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进行谈判。
案件背景
双方主要就无线通信发明专利产生纠纷,华为认为三星侵害其专利权。
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此前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原告与被告间纠纷由来已久,其专利大战发展路线如下:
2016年5月25日,华为率先以专利侵权状告三星,对外宣布正式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韩国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华为官方称,作为主要的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华为致力于在FRAND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专利许可,但华为认为其有权从使用其技术但未获得专利许可的公司获得合理赔偿。随后,三星同样以10件专利涉嫌侵权起诉华为。
2016年6月27日,华为再度将三星等公司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
2016年7月22日,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金额1.61亿元,两倍于华为的索赔额。与此同时,华为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前,就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泉州中院经一审认定:三星公司攻击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三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1.驳回三星的上诉请求;2.共计23款三星手机被判禁产、禁售;3.赔偿华为8050万元侵权赔偿款等多项一审判决内容被维持。
案情分析
原告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同时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方答辩称:被告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两方面问题:1.FRAND问题,2.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
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必然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长期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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