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医疗期员工管理和实务分享(上海)

2019-09-09 13:59


众所周知,关于员工“泡病假”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然Legal Executive Board法务平台之前已经多次举办了相关的活动分享,但是企业与员工因病假、医疗期产生的纠纷与争议仍然是层出不穷,尤其是遇到一些特殊病假的情况,企业法务及HR处理时都需要特别谨慎。另外,对于真正发生疾病的员工,企业也需要设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一方面要保障此类员工的劳动者权益,另一个方面也要符合企业的经营管理。

8月23日下午,在LEB会员企业创新工场的支持下,Legal Executive Board举办了“病假、医疗期员工管理和实务分享”线下交流活动。本次活动LEB邀请到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陆慧文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和实务案例中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


嘉宾介绍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陆慧文

陆慧文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外商投资、收购兼并和公司事务等。

陆慧文律师曾大量从事劳动法的实务,比如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函和其他与劳动有关的协议、员工手册及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劳动方面的尽职调查,提供雇佣关系设立、修改和终止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有关并购方面劳动关系框架的设立等方面。

陆律师曾协助境内外客户参与众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也曾经代表过多家大型跨国公司和中型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重组、收购及兼并业务。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审慎调查;协助确定项目结构;起草、审阅及制作项目文件;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客户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等。

陆律师曾代表投资人或银行参与国内大型不良资产处置项目的法律工作,包括:进行审慎调查、参与交易文件的准备、参与项目谈判等。


精彩集锦

会议开始,陆律师首先就病假跟医疗期的概念、性质、内涵及联系为大家作了分析。在关于医疗期的期限计算时,陆律师强调期限的计算是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随后,陆律师针对医疗期期限的延长问题做了深入展开,为大家准备了非常详细的PPT资料。陆律师介绍,司法实践对于期限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医疗期至少享受24个月,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如江苏、南京、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均适用这一时长;另一种观点认为,特殊疾病医疗期并不必然最少24个月,需根据员工本人工作年限计算,适用地区为广州和四川

病假工资的计算一直是法务同行及HR关注的重点内容。陆律师将全国规定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做了梳理与对比,并且以上海为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析。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除了将计算比例罗列清楚,还需要在旁边注明“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和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两条内容。陆律师还给大家分享了停工留薪、医疗补助费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为大家全面梳理相关风险。

短暂的休息之后,陆律师为企业介绍了如何预防“泡病假”员工和相关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陆律师分享了一些员工泡病假的常见表现形式及对应的破解妙招,例如,确定严格的申请程序、要求员工提供与病假内容相关的所有就诊证明文件、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调查员工病假期间的动向、向医院核查医生身份及权限等,并建议企业利用好这些方式以预防员工恶意泡病假,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接着,陆律师就“员工泡病假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为大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在北京、上海和江苏的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有判决结果显示,即使员工未能提供相关病假条,也没有按照企业要求进行复查,企业若是以这两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旧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最后,陆律师就“患病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进行总结。通过立即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限制解除等不同情形,陆律师为大家提供了多样的解决思路与实操经验。现场的同行还与陆律师进行了积极的互动,就目前遇到的具体问题与陆律师进行交流。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活动收益很大,干货满满,希望后续可以有更多劳动法相关活动开展,继续深入学习,与相关资深律师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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