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培训:网络中的违法行为

2018-12-18 14:30


在网络安全培训中,除了需要明确网络中的自我保护外,还应当注意在网络活动中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网络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免遭受法律的制裁,付出应有代价。因此,在网络安全培训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明晰。

违法行为之一:盗取网络用户基本信息

在网络安全培训中,必须要明确,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在未经网络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形下获取该用户的基本信息,不论该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均属于违法行为。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各项活动,往往会注册一个自己的专属账号,账号和密码属于该用户特定个人所有,属于广泛意义下的个人信息范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未经信息主体获取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甚至会由于侵犯信息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因此,即使在公共网络上,由于前一个使用者的失误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留在了该电脑的登陆界面中,他人也不应当登陆他人账号进行使用。

违法行为之二:网络言论暴力

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个特定事件发生后,部分网民在所谓“意见领袖”的操纵下,一边倒地发表一定的意见与观点,甚至在发酵之后演变成为在网络上对特定个体的谩骂、无端的侮辱,实际生活中的偷拍、跟踪、曝光等。这些行为依仗着网络的匿名性而不断发酵,对遭受网络暴力者造成十分严重的困扰。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严重的诽谤和侮辱行为已经明确入罪,同时对于随意将他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曝光,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网络匿名性的掩盖下却往往会愈演愈烈。由于虚拟性带来的追责成本大,实际损失难以估量或者群体性行为的特质,都使得网络言论暴力往往很难追责,但这并不应当也不能成为网络言论暴力存在的理由。在网络安全培训中,还是应当对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危害予以明晰,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准确的界定。

违法行为之三:散布虚假信息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得在使用者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成本要远远小于现实生活。同时,网络提供了一个人人可以任意发声的平台,这也使得网络信息的虚假成分要大于其他地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看似无关痛痒,但虚假信息的发布一旦造成恐慌或者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自然而然地需要受到一定的管控。

在网络安全培训中必须看到,由于网络本身的追责成本加大,使得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的管控难度要大于现实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本身会成为法外之地。网络安全的维护,其最大目的在于通过网络健康秩序的建立来保障网民以及现实社会中的公众其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在网络安全培训中,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网络经营者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包括进行适当的实名制以及网络信息的严密监管,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当言论和虚假言论的产生,同时在网络安全培训中对网络用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避免其因为对网络法律的空白而作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安全培训不仅应当对网络用户的个人权益进行良好的维护,同时也应当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规制,多管齐下,共同维护网络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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