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2018-11-02 13:38


2016年3月10日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得网络出版行业的规范程度大幅提升。依照《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则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加工、制作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作为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重要法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理应受到重视。特别是其中关于自媒体问题的监管态度,在自媒体呈指数型增长的今天十分重要。

全国自媒体生态报告显示

仅云堆数据中心监测的全国公众号就有三百多万个,群体相当庞大。自媒体平台具有信息传播迅速、受众广泛的特点。在逐渐脱离个人情感抒发平台这一定位的基础上,自媒体平台的动向对国家文化安全十分重要。网络因其自身的匿名性特征,极易在所谓意见领袖的操纵下形成大面积的舆论导向。实践中,通过网络舆论导向影响现实生活的例子并不少见,无论是南京的“彭宇案”抑或是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暂且不论舆论导向的正确与否,单就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而言,其对现实生活的干预使得网络言论本身不应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过程中被忽视。

作为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力屏障,《规定》在总则部分即强调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作为同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数字化作品的自媒体平台,对其监管的缺失势必导致自媒体平台不当行为无法有效规制。目前对于微信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其监管方为国家工信部,对于不当文章、图片的处理方式为先行发出,在一段时间后予以删除。但在删除之前,自媒体传播迅速的特征往往使得文章受众已达到一定规模,实质上已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对于国家文化安全维护而言,威胁性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若无法在通过自媒体发布前予以严格监管,而采取发布后予以删除的方式,类似分裂国家、民族歧视言论等内容势必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很大冲击。

自媒体现状

目前的自媒体平台在发布信息之时几乎完全处于言论自由状态,若认为机构运行的自媒体平台尚且有机构予以监管,那么个人自媒体的不确定性则是外国势力谋求文化入侵的突破口之一。信息网络的匿名性使得舆论容易被操纵,而目前状态下自媒体平台的监管缺位又加剧了风险程度。因此,对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而言,《规定》对自媒体的监管具有必要性。

目前自媒体平台呈现“井喷”式增长,发展速度极快。以微信公众号为例,个人仅需通过简单的注册程序即可获得个人自媒体平台,微博注册中最复杂的程序仅为通过实名认证。准入门槛低使得自媒体队伍日益壮大,成为互联网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互联网的匿名性特征使得其监管难度本就较大,自媒体的迅速传播特征使得其一旦处于不确定状态,突发情况的出现对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形成的虚拟互联网社会的秩序冲击极大。以微博平台为例,一条信息可以在瞬间被无限次浏览转载,并推上热门首页。但该信息一旦为不宜传播的内容,影响消除极为困难。互联网社会由网民构成,真实身份的未知使得网民天然拥有保护外衣,匿名性和易操控性都使得互联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难以准确估量。现实社会有严格的法律规制,那么相对应同样需要良好秩序的互联网社会也自然不应出现监管缺位的情形。

因此,对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维护而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增强安全性的有力措施。然而必须看到,作为颁布不久的法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但无论是政府机构抑或互联网运营方、自媒体运营商,都应对《规定》予以充分重视,以更好地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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