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证券业商业贿赂治理

2018-06-25 13:08


       在我国的许多行业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了行业常态和企业经营的潜规则,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由于尚不成熟的商业环境、未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人情维系的社会关系,导致经营者们陷入了恶性竞争的怪圈,证券业也未能幸免。今天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将围绕证券业的商业贿赂成因进行分析,总结证券业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为证券行业商业贿赂治理提出一定指导建议。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期晚,关于证券市场的立法规制也较晚,加之证券市场具有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测性,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频发,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商业贿赂问题日渐突出。

       究其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是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逐利性以及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决定的。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立法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对相关证券法律的制定十分重视,而且已经有了《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准则》以及《刑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仍旧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除此之外,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历史原因也是商业贿赂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这个时期会出现的个人社会化、社会失范等问题的影响。同时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前,许多的资源掌握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手中,这就成为许多商人的寻租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如证券监管机构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收受贿赂,在为其他证券经营者获利的同时,也追求自己额外的收入。以上多种原因相结合造成了证券业商业贿赂频频发生。

       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培训对其表现形式也进行了总结。在证券业实行浮动佣金制后,营业部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出现了变化,大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成为了营业部争夺的主要目标。某些营业部员工为了拉拢客户资金、赚取佣金提成或出于其他考虑私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熟悉的客户代理进行证券委托买卖,进行变相的商业贿赂。

       某些营业部为了提高咨询能力,拉拢其他营业部股民而和某些咨询机构签订协议,由咨询机构来代替营业部为客户进行咨询服务,不少不合规的小咨询机构借机利用股民对营业部的信任,随意推荐个股,促进股民扩大交易量,由此来收取营业部的返佣,而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另外还有某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营业部合作,趁营业部急于维持存量客户、扩大客户资源的机会,看准普通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信任和对股票信息的依赖,大肆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招揽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并且有目的地进行完全脱离基本分析的荐股和股评、咨询,变相从事委托理财、坐庄和炒作股票。

       如营业部管理人员和咨询机构私下合作,接收贿赂等问题。某些券商在拉拢机构客户时还会采用大额度佣金返还手段,构成商业贿赂。某些证券经纪公司在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中,利用法人和自然人佣金率不一致,向客户提供账外好处费,或者将合同收益率放低,高出部分提供给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此情形下经纪公司多半以其亲友名义另立账户给与商业贿赂。上述情形都为证券交易内部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形式,在外部如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也可能出现商业贿赂。

       不可否认的是证券业商业贿赂的产生是一种长期形成的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清除,但证券业内部应当形成自律意识,证券行业各组成部分通力合作,逐步建立起长效治理机制,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更加健康,证券业的商业贿赂现象必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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