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1 14:58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与目标就是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此目标出发,修订为纯粹的禁止仿冒混淆行为的条款,删除了知名商品要求、将字号简称纳入保护范围、增加特定关系混淆,取得了广泛好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旨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剖析,使受众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更全面透彻的认识。今天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就针对混淆条款进行分析,总结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特征。
虽然旧法第五条被大家习惯性的理解为规定混淆行为的条款,但旧法实质上并未概括指出,新法第六条明确提出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对于混淆行为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采用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只有商品来源上的混淆才会导致市场混淆行为。广义的观点认为,市场混淆行为除了指商品来源上的混淆外,还应当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混淆的市场主体与混淆行为人之间存在许可、加盟、附属等关联关系。第六条中明文规定的混淆行为有三种, 第一种是商标混淆,这在各类混淆中最为普遍和典型。侵权人采用各种方法在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上使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相似的标志,以此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第二种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企业名称是名称权的一种,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确定自己来与他人相区别的文字和标记,该类使用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第三种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网站名称等,这一款可谓是反法修改中的亮点,将网络环境下的混淆行为放入反法规制的范围。市场混淆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或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即不要求产生实际混淆的后果,只要存在潜在混淆、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市场混淆行为的成立。
在实践中,市场混淆行为常常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淡化行为联系在一起,但这几个概念存在着区别,接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将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区分。首先是市场混淆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二者保护的客体都是商标及商业标识,也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可能发生竞合,但从行为性质上看,市场混淆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不仅会侵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就形成了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而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上是损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的权益,是对商标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剥夺,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之债关系。市场混淆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而商标侵权行为受制于《商标法》。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紧密联系,但是毕竟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各自的立法目的、保护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其次看市场混淆行为与商标淡化行为,规制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名商业标识的显著性与标识性,而规制商标淡化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标识性。
众所周知,商业标识的内涵与外延均大于驰名商标,换言之,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就包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市场混淆行为与商标淡化在保护的权益上有重合的部分,也可能产生责任上的竞合。虽然市场混淆行为与商标淡化行为都会弱化商标的识别性,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都是对二者进行规制的目的之一,但二者在行为结果上却有着不同之处,市场混淆行为的结果是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可能产生混淆,法律对它主要是从“混淆结果上”进行规制。淡化行为包括两种,即冲淡和污损。不论结果上是否有混淆之虞,只要淡化或污损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就构成商标淡化行为,因此法律对它主要是从“淡化结果上”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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