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揭秘全国电力价格垄断第一案:山西发电集团涉嫌垄断始末

2017-06-05 16:47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2017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会同省反垄断局约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省八大发电集团,拟对行协罚款50万元,对51家发电企业罚款约1.8亿元。

       2017年5月18日,山西省发改委在太原市发展大厦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这是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及18个燃煤发电企业针对上述处罚结果申请召开的听证。

       知情人士透露,各相关发电集团代表、律师、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代表均参加了当天的听证会,但会上没有最终结果,处罚标准已经提前拟定,相关部门也向涉案主体发出了预处罚通知。

       今年以来,随着各地直接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电企业屡次被当地用户爆出在市场竞争中“串谋”以形成“稳定”而“小幅”的降价,但迄今为止鲜有省份给“串谋”或“垄断”敲下实锤。

       据eo记者了解,山西是最早的一例。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处罚是想“树立典型”。

       这次处罚针对的是16个月前(2016年1月)山西省电力协会和火电企业共同制定的一份《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下称“公约”)。

       “公约”拟定的背景是什么?一边是陷入困境的发电企业,另一边是遭遇瓶颈的电力直接交易,未来将何去何从?

拟定《公约》

       2016年1月,由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倡议,山西火电企业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了一份《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

       据悉,该《公约》涉及五条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包括,诚实守信不搞恶意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同时约定了“内部约束机制”,包括: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大用户违约档案等。

       《公约》拟定之时,正是山西电力直接交易市场经历“猛烈”降价的时候。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2015年第一批大用户直供平均价格为0.217元/千瓦时,比当时的标杆电价低了0.1602元/千瓦时;2016年第一批大用户直供平均价格和直供山东价格为0.133元/千瓦时,比标杆电价低0.1875元/千瓦时。

       有相关业内人士介绍,当时个别火电企业为了争取到发电量,在电力直接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恶意竞争现象,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售电。

       根据测算,2016年,山西省发电平均成本为0.292元/千瓦时,第一批直供电平均成交价格低于成本价0.159元/千瓦时。

这就是业内俗称的“踩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据悉,曾有相关业内人士指出,个别企业的这种报价策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重要的是,向电力市场释放了严重失真的信号,导致用户企业误判。

       根据山西省近两年来公布的相关数据,2014年以来,山西省调火电机组利用小时从2013年的4606小时下降至2016年的3246小时。

据山西能监办统计,2015年十家火电企业亏损,亏损面达到20%。而2016年省调火电企业完成利润-12.06亿元,55家省调火电企业中,33家亏损,比上年同期增加23家,亏损面达到60%。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企业有12家,占比20%。

       据知情人士透露,时任山西省政府相关领导在了解恶意竞争的情况后曾指示:电力企业不能走煤炭企业的老路,市场经济不是不要自律,要加强自律防止电力企业互相倾轧。

       其实,在经历了2015年的大用户直供大幅降价之后,相关行业协会便口头劝阻发电企业不要恶意竞争,但收效甚微。

到了2016年初,为了遏制恶意竞争,行协与发电企业共同制定下《公约》。

       据了解,个别企业用户认为《公约》实行价格垄断,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山西省反垄断局从2016年2月就开始了调查。

价格垄断

       对行协和发电企业最早的通报批评来自山西省能源监管办。这是在2016年4月。而直到2017年2月,山西省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局首次转达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行协及相关发电企业的处罚意见。

       据相关业内人士透露,3个月前,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处罚的态度尚不明确,而发电企业则明确提出要走法律程序。

       2017年3月21日,省反垄断局口头通知:认定行协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对协会罚款50万元,对51家发电企业按第二批直供电量营业收入的6%罚款。

       但在省领导的过问下,2017年3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山西能监办和反垄断局四厅局听取行协申诉后,决定向国家反垄断局争取免责处理。

       据了解,行协申诉的理由是,《公约》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公约》的目的是引导发电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意竞争,保障电力上下游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而并非牟取暴利,希望在引导企业达到不恶意竞争的情况下,最大限度让利给用户的目的,实现双赢。

       针对价格垄断问题,在讨论《公约》时,并未公布加权平均后的最低降价标准,只公布了全行业加权平均的成本,要求与会发电企业根据自己企业的承受能力报价。

       全行业的平均成本是供参考的最大让利幅度而不是定价,各企业要根据自身成本和承受能力报价,原则是不低于成本——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当时的情况。

       而处罚通知则提到:“会议确定价格0.3元,最低降2分。”

       《公约》制定之后,2016年山西第二批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结果是,各企业交易价格最高0.3205元/千瓦时,与2016年1月刚刚调整过的标杆电价持平,交易最低价为0.295元/千瓦时,比上网电价下降2分,总计为用户让利6亿元。

       这个结果让当时的不少用户难以接受,毕竟,第一批直接交易价格仅为0.133元/千瓦时。

当时正值上网电价下调不久,煤价又开始抬升,据相关部门测算,山西燃煤发电全行业平均成本0.292元/千瓦时,直接交易平均成交价格高出该成本0.008元/千瓦时。

       2017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会同省反垄断局通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省内八大发电集团领导约谈并认为:违法定性不变,对协会罚款50万元,但考虑到火电企业目前的困难,对发电企业罚款额度从6%下调至2%,罚款大约1.8亿元左右。由省反垄断局负责处理。

       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反垄断局约谈时强调,这是全国电力垄断第一案,处罚一旦下达,将对央企在山西的投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影响相关发电企业的海外上市。

交易困局

       除了山西,eo记者了解到的几个省份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发电企业或多或少都曾出现“踩踏”现象:2016年丰水期云南市场化交易中降幅最大达0.18元/千瓦时,以度电8分钱成交;2016年广西火电企业被当地政府要求对增量用电部分“保底”降价0.1元/千瓦时;2017年2月广东月度竞价交易降价0.189元/千瓦时;甘肃更有新能源企业报零价抢电量……

       但2017年“峰回路转”了——无论年度双边协商还是月度竞价交易,不少省份的降价幅度已再难取得突破,其中广西、河南、山东的交易降幅都只能以分为单位计算。

       正值此时,许多省份等待已久的上千家售电公司才刚刚准许进入电力市场,一位售电负责人告诉eo记者:“我们已经错失成长的好时机。”

而不少用户也从2016年的“喜大普奔”到“信心流失”。

       在这样的环境下,此前尚存犹豫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山西发电企业的“抱团”事件似乎有了微妙的变化。

       知情人士称,在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会议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连律师看证据都被阻挠,不知相关政府部门是否要借山西案例“树典型”。

       正在山西发生“反垄断”事件预处罚通知下发前后,2017年2月下旬,国资委起草了《中央发电企业2017年度提质增效专项工作方案》,工作范围主要针对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5家专业发电集团和神华、华润、国投3家所属煤电子企业。

       《方案》提到受产能过剩、市场竞价、煤价上涨等诸多因素叠加影响,中央发电企业煤电业务受到重大冲击,效益大幅下降,2017年将面临效益大幅下滑甚至全面亏损,预计减利逾千亿元,成为中央企业2017年恢复正常增长的最大难点。

       针对市场化交易部分,《方案》指出“完善区域联合协调机制”,8家企业分区域联合建立协调自律机制,由各地区装机容量份额最大的牵头,其他企业共同参与,避免电价恶性无序竞争,争取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不超过规定的上限电量,电价稳定在企业可承受的合理区间内。

       部分发电央企也呼吁,加强与其他发电公司协同,引导并形成行业自律,理性竞争,注重与用户协调,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方面,电力市场如何应用相关法律与监管细则,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如何破解电力直接交易困局,已经摆在市场建设者、规则制定者、行业监管者和所有市场主体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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