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 17:13
广告发布者应主动、积极地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所提供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根据《广告法》修订的前后区别,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未来广告业的保护趋势,我们认为广告发布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今天广告法培训就广告发布者的注意义务进行探析。
首先广告发布者是负有一定注意义务的,但是并不能混同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广告法培训将二者进行了区分,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内容著作权方面的注意义务可界定为:广告发布者需谨慎、小心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审查义务要求广告发布者主动、积极地采取行为,包括采取合理的措施,逐个检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交的广告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所以,与审查义务相比,注意义务并不要求广告发布者采取积极的检查行为,仅要求广告发布者在能够或者应当发现广告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应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包括:在发布前发现时,应不予发布;在发布后发现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对已经发布的网络广告,应及时将该广告下线。
那么这种注意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广告法培训认为,新《广告法》第34条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作了修改,与旧《广告法》形成了对比。
一是广告内容的审查由“核实”改为“核对”;
二是不得发布的广告由“内容不实”改为“内容不符”。《广告法》条文使用“核对”对应的是“不符”,正如原《广告法》中的“核实”对应的是“不实”。这里的“符”是指广告内容与广告主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相符性,即一致性。“核对”义务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审核广告内容与广告主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其次,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证明材料也应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即对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做审查,而不涉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这是因为广告发布者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去对证明材料做实质性审查。
三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仅承担注意义务。从修改后《广告法》规定的文本内容来看,对于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仅涉及“内容不符”,即广告的真实性问题以及查验证明材料的问题,而没有涉及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仅承担注意义务,即发现或应当发现广告违法时不得发布。
综上,修改后的《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需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发现或应当发现广告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时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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