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规培训:《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解读

2018-08-24 18:57


       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传统的信息传播及存储方式受到挑战,网络信息日益成为信息领域的中心。然而,网络本身的匿名性以及易操纵性,网络信息的复杂性使得其往往真伪难辨。但网络信息的重要性又使得对其保护刻不容缓。

       因此,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也需要做到充分了解。

       首先,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明确,国家并非保护所有的网络信息。依照《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特别强调了国家对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的信息及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内容的电子信息的保护。网络信息中,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网络浏览记录等在内的众多个人信息均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掌握,而这些信息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均十分重要。同时,国家机关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也必须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有任何篡改、删除、损害或者向他人泄露的行为。负责网络信息保护的有关部门也必须及时对潜在威胁作出警示,对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惩戒措施。信息合规培训中,在违反网络信息保护时所应接受的处罚是各主体必须明确的部分,以确保法律处罚能够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相关处罚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及《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均有明确。可见,在信息合规培训问题上,对于国家层面在网络信息上的保护、义务履行以及法律处罚措施需要格外留意。

       其次,信息合规培训中对《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的解读必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为重中之重。其在业务活动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不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必须满足必要性的原则,对公民信息的使用必须合法合理且征得公民个人同意。此外,《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特别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公开其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以确保其搜集与使用的合理性。在信息合规培训中需要注意,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循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秉持收集信息最小化的原则,但对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入网手续等业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求公民提供其个人真实信息,即通常所称的“实名制”。

       最后,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公民个人也绝非旁观者。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网络信息保护的重中之重,其在提供个人信息后必须保持高度警惕,熟悉包括《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等在内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个人信息收集的合理限度及合法方式,在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或者非法泄露后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导致的损失。同时,信息合规培训中也必须明确,实践中也存在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搜集他人信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买卖的行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此类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作为蓬勃发展的新兴事物,其自身的特性使得通过法律有效规制存在一定困难。网络作为信息传递的载体,网络信息的合规与否对网络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十分重要。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密切关注我国不断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政策,通过对前述文件的及时充分解读,使得各方主体能够更好地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合规操作,共创更好的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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