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16:24
由猎网平台收集整理的 《2017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虽然网络诈骗的举报量相较去年要提高了17.6%,但是人均受骗金额反而上升了52.2%。信息技术的发展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同样的风险也极具上升,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利用网络开展各种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基于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旨在打击非法利用网络的犯罪行为。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信息合规培训认为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其定义应为行为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用信息网络,创设用来使用信息网络技术,创设用来诈骗、教授他人犯罪、制造或出卖违禁品和管制品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网页、社交群组的,或公布制造或出卖毒品、淫秽制品、枪支等违禁品、管制品或者除此之外的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消息,又或者以公布一些消息用来诈骗他人的违法法律构成犯罪除此之外的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消息,又或者以公布相关消息用于实施诈骗的违法法律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基本特征,信息合规培训认为有以下三点:
1、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空间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
2、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空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二是在互联网上公布一些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消息,三是采用公布有关消息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就在于将预备行为实行化,将犯罪目的扼杀在萌芽状态。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满 16 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分为两个阶段,在设立网站时,行为人作为一名网络资源的使用者,本应该让自己的行为合法,但其设立网站的意图是为了进行诈骗做前期准备,那么行为人为了进行诈骗而建立网站等行为就是对我国良好的网络秩序法益的一种侵害。在建立网页网站的行为完成了以后,他人通过浏览其建立网站的网页而导致被骗或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就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或其他犯罪所规定要保护的法益。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建立网络信息平台,讨论组等是为了制造销售毒品等国家违禁物品或是被用作传授犯罪、组织诈骗等违规违法的行为,或是散布淫秽视频或者枪支毒品等违法资讯的,亦或是其使用信息网络的目的就是为进行诈骗活动都是违反犯罪的行为,积极追求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最后,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首先通过互联网平台创建网址或者通信群,其目的在于进行欺诈、宣扬犯罪、创制以及出售国家禁止出售的物品等;然后,宣扬一些禁止性的消息,比如创制以及出售国家不允许出售的物品如枪支、黄色信息以及毒品等;其次,散布一些违法性的信息来进行欺诈;最后,实施上述的这些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结合几个方面,一是传播面,即网站设立以及发布信息数量、访问数量,二是非法所得的数额,整体来看,在绝大多数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犯罪人员基本上都是通过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进行平台与讨论组的设立,通过散布不实信息与诈骗资讯,进而收受一定的推广费用或是会员费来非法得利,所以网站和通讯群组的建立,发布相关虚假和诈骗短信信息,收取广告费或是会员注册费以及其他违法所得,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非法所得数额来作为一项重要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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