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培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018-08-16 15:28


       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我们的生活全部与信息网络紧紧联系到一起,乃至与公民生命财产、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国家也逐渐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规制。其中出台的大多数具有行政法律法规性质,也包括有关刑法的规定。

       天网络安全培训就《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分析。

       网络安全培训将从几个方面对该罪进行剖析,首先是犯罪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最基本的界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概念,该罪保护的客体是我国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保护网络安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由于该罪定义的较为模糊,故我们应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入手去定义何为义务。实质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的对象为网络内容,包含大量的信息。而根据《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 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按时间划分主要分为三种,主要包括事前审查义务,事中的实时监控义务,事后的报告、删除的义务三种义务。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这种义务并非没有边界。

       构成该罪的第三个条件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上述义务并非一定会受到刑事归责,还需要经过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并且拒不改正,从而导致产生了法定的四种情形才有可能成立犯罪。

       最后根据该条文,构成该罪必须符合法定的四种严重情形之一。

       首先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所谓违法信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主要有十类,如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危害国家统一、主权的等,而所谓大量传播该法并没有给出具体可考量的标准,网络安全培训认为可以参考最高法 2013 年颁布的《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转发、浏览、点击次数的规定来判断。

       其次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用户信息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平台上所储存的相关信息,关于严重后果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是导致刑事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导致刑事证据灭失,应认为是指负有保存或者备份相关网络活动记录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间、范围等进行保存或者备份,从而导致刑事证据灭失。最后就是兜底条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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