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之员工辞职权

2018-08-14 15:38


       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也愈来愈高,由此带来的是劳动者自主意识的变化。与过去崇尚“铁饭碗”的工作理念不同,当今社会的劳动者更为看重自身发展,更加看重成本与收益。劳动者几十年或终其一生在同一企业、单位工作的情况,已经颇为罕见,跳槽才是家常便饭,然而人才自由流动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威胁。

       因此在员工跳槽时平衡劳动者个人权益与用人单位商业利益就是劳动法关注的焦点,今天劳动法培训就员工辞职权进行介绍,同时劳动法培训也会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对平衡双方利益的制度予以分析。

       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劳动者因享有辞职权,才能够实现自由择业,法律赋予劳动者这一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辞职权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实现双向选择,劳动者可以不再被动依附于用人单位,双方谈判协商的过程,也是双方博弈、争取自身最大利益的过程。辞职权又分为即时辞职权和预告辞职权。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预告辞职权,在此需要提示劳动者的是,预告辞职权行要以书面形式,书采用面形式具有证据效力,能够有效减少或避免纠纷的产生。

       即时辞职权则包含许多内容,经劳动法培训总结如下:在试用期内的可以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有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如此之规定,曾在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其过分偏袒劳动者的利益。不得不承认的是,劳动者的辞职权行使对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影响颇大,人才流失的威胁是用人单位难以忽视的问题,而且还得担心着跳槽的劳动者是否会利用所掌握的信息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利的限制是必须要有的,竞业禁止、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设置都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应限制,然而应当明确地是,这种限制并非没有底线,对于限制也应有限制,权利的相互制约平衡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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