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广告语的法律保护

2018-08-13 12:10


       在广告也蓬勃发展的时代,如何让广告脱颖而出、令消费者印象深刻是广告主关注的问题。然而抄袭成本又是如此之低,通过调色、替换,原本属于广告主的创意广告语就改头换面成了另一家广告的内容。因此广告法培训今天就聚焦于广告语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广告作品毕竟与一般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有着明显的区别,所受保护与普通作品必然有所区别。因此广告法培训对广告语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总结,以期对广告业主有所帮助。

       广告语,又称slogan,泛指广告标语,广告口号,广告词,广告短语或广告诗。它的特点是,内容要真实简洁富有独创性,易于记忆,容易被人接受。它是表现广告主题的重要部分,同时它也是广告创意的最终表现形式之一。对于广告语的保护,广告法培训总结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

       一、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效力乃在排除对他人的独创性表现形式的擅自使用。未经广告与原作者的同意,以不同载体再现,播放他人的广告语,擅自使用他人的广告语,实际上损害了原创作者的财产权。广告语的著作权保护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广告语的长度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要件并不相符,给广告语提供与作品相同的保护力度是否过高的担忧一直都有,广告语用词简短明了,在广告语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上争议不大,对其保护是否应与一般的文字作品有所区别。但是我国有的地方法院已经承认广告创作者拥有著作权。许多学者认为当广告语是具有创造性的思想感情的表现时,可以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也是目前广告主力图推动的保护。

       二、 商标法保护

       对广告语由商标法来保护早在二战时就已体现在德国法中,德国专利局就允许广告标语和诗句作为商标注册。然而现今德国的商标注册条件与当时有所区别,只有当广告语构成企业商业标记的组成要素,特别是企业名臣或商标时,方可申请注册。按照其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既无识别力也未产生流通效果的广告语,不得申请注册。由此可以看出,广告与申请商标注册时候,应包含一个显著性的构成要素,那就是至少包含某特定企业或经营者的名称,姓名,产品标记等第一类商业标记。那么显著性的著名广告语可以考虑和其宣传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作为一个整体联合申请注册。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法理上看并不是保护某种智力成果,而是制止利用该成果的非公平竞争手段或者方式。对于随意模仿他人著名广告语,造成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援引我国防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加以制裁。据该法第二条概括条款规定,盲目模仿他人著名广告语,凡其出于恶意或故意,结果上引起混同和误导的,皆可认定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确的是其适用的前提是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存在着同行业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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