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3 12:59
世界杯比赛正如火如荼进行,然而世界杯赛场上出现的一则广告吸引了大家的目光。在本届俄罗斯世界杯德国队对战墨西哥队比赛的直播画面中出现了“某某电视,中国第一”的广告词,那么这种广告词正当吗?我国新《广告法》对广告用语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新《广告法》出台以后,关于绝对用语的文章层出不穷,那么我国《广告法》关于广告的限制用语的规定有哪些?广告法培训对此予以总结。《广告法》对于广告的限制主要是从第九条体现的,即广告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与广告法绝对用语有关的就是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的规定,那么落实到实践中主要是禁止使用与“最、一、级”等相关的词语,比如最受欢迎、最先进、中国第一、全球级这样的词汇是禁止出现在广告中的。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该类词汇形容的情形与其产品的实际情况往往并不相符,使用这类词汇并不准确且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使用这类词汇其实是在贬低同类产品服务,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实这样的规定早在94年广告法颁布之时就已经存在,之所以在新《广告法》颁布之后引起轩然大波更大的原因在于处罚力度的加大,,依照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但并非所有使用了“最、一、级”的词汇都属于《广告法》规制的绝对用语,除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汇,其他近似含义的词汇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制的内容还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进行认定,使用词汇的语义、语境以及事实情况都是执法机关考虑的依据。如企业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或者是为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时,企业在表述真实完整的情况下,不至于误导消费者时是可以使用的。
近年来,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海外各大体育赛事如美国NBA、英超、西甲等职业联赛都能看到中文广告的身影,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企业看到了体育赛事所具有巨大的宣传力和影响力,非常具有战略眼光,但在此广告法培训需要提示中国企业,,海外市场并非法外之地,中国企业虽然是在国外市场做广告,但这种行为依然会与国内企业进行横向比较,所以当中国企业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同时,仍旧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对国内消费者乃至行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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