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之互联网广告规范

2018-07-24 16:44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互联网广告风险警示,针对当前通过互联网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违法广告的态势呈上升趋势。

       广告法培训对于企业合法宣传、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和网络消费群体的异军突起,互联网广告的低成本、高覆盖率受到广告主的青睐。2015年通过施行的《广告法》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作出了规制,但互联网行业包罗万象,广告法未能穷尽列举。因此,今年1-4月旅游类网站、平台、APP违法广告暴增。其中对携程网的广告监测显示为法律0.45%,高于其他网络媒体平均违法率25%之多。

       可预见广告法培训将加深公司法务对《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认识,提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合理、合法化增强公司品牌意识,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关于互联网广告,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在二十八条,列举了5种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第二,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有实质性影响的;在该法第8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们可以看到《广告法》对商品和服务要求表述客观、明确,以不引起消费者误解为准。第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第四虚构使用效果的;第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以上分析我们看到第二十八条前四项都是对“虚假”的列举,第五项关于“引人误解”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判断依据从形式上来看,内容虚假;从效果上来看,则是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创意”与“虚假”的界定,创意,不会影响理性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如汽车广告,天堑变通途。消费者并不会相信汽车能改变道路环境而选择该商品,因此,其为广告创意。而若故意夸大汽车的外观设计或使用性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造成了欺骗消费者的效果,则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培训中应对公司利用网络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从内容上进行具体界定,降低自身违法风险,规范用语,不使用《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性用语,如“驰名商标”、“最、一、级/极、首”等绝对化用语,不夸大商品功效和性能,不通过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点击商品链接等。广告内容中涉及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应与许可内容相符合,引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希望今天关于互联网广告的培训能对广告行业法务提供可供借鉴的参考。

推荐新闻
会员升级
会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