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7 15:40
作为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宣传利器,与众不同的广告历来受到广告主的极力追捧。近年来,“出奇制胜”似乎成了广告主们新的关注焦点,千奇百怪的广告中,“博眼球”成为首选。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对于广告内容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广告法培训中,明确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使广告符合正向要求,是在广告法培训中所要达到的目的。
广告作为有效的促销手段,通过夸张的方式达到宣传效果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广告宣传中如何准确把握适度夸大与虚假宣传之间的界限,在广告法培训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广告中对于其所宣传商品的厂家、性能、质量等必备内容的真实性必须予以保障。在广告中一旦涉及数据、调查信息、统计资料等的运用,严禁虚假,必须标明来源及有效期限。其次,对于专利的运用在广告法培训中也须留意。未取得专利的商品,严禁在广告内容中虚构专利号及专利证书,以此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虚构专利的情形不仅包括自始未取得专利,同时包括虽曾经取得专利但被撤销或者已过专利保护期限的情形。以上情形,若未在广告宣传中去掉有关专利内容,仍属于违反了《广告法》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此外,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明确对于故意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类型混淆的情形,往往也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息范畴,属于《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广告法》规定,非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得涉及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与医疗用语相混淆的语言,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此类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需要予以明确。
在广告法培训中,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类型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的实践中,“国酒茅台”之类的广告宣传语层出不穷,但随着《广告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此类用语也被纳入了禁止性规定的范畴。在广告法培训中,必须结合实践予以明晰。首先,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国家相关标志的广告被明令禁止,实践中所见到的“中华香烟”、“中南海香烟”是因其使用早于《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出台而被允许,但目前实践中严禁出现任何与国家称呼或者地理标志相关的品牌及广告宣传。其次,对于“国家级”、“最高级”字样的宣传用语,在广告法培训中也应对其违法性予以明示。任何商品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以“国家级”字样出现。最后,对于涉嫌损害民族团结或者有歧视性色彩的广告同样被明令禁止。
在广告法培训中,除了针对全部广告的一般性规定外,不同类型广告的特殊禁止性规定也需要明确。药品以及保健品广告中,关于安全性、治愈率一类有关疗效的广告宣传用语严禁出现断言性的词汇,以避免对消费者形成误导。酒类广告中不得有任何明示或者暗示酒后驾驶、喝酒有助于放松身心的宣传内容,以避免产生不良的价值导向。房地产广告中不得有任何关于投资升值、误导宣传城市规划建设的内容,避免消费者陷入不当的炒房怪圈之中。对于特殊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法》中的专条规定都必须在广告法培训中进行充分解读,以期最大程度避免广告出现违法情形。
关于禁止性规定的广告法培训对于广告宣传内容的合规必不可少,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广告主不必要的广告投入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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