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培训: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

2018-07-16 15:08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渐走出国门,与世界不同国家进行贸易。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双方不可避免地要就交易事项签订合同。而法律往往带有国别性,带有涉外性质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究竟应该处理的问题,在当今的企业法务培训中,也应被提到愈发重要的位置。

       与传统合同争议解决所涉及的问题并无二异,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涉及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以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争议解决条款作为贸易合同中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写明的部分,应在企业法务培训中予以明确。同时,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对外贸易日益增长的产物,也必须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得到更多的关注。

一、 争议解决条款设定为仲裁

       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合同双方可在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仲裁机构,并约定该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应该适用何种仲裁规则。合同作为平等的当事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在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上优先尊重当事双方的自主意愿。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裁决更为简便快捷,便于更加迅速地解决纠纷,减小合同当事双方的时间成本。这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十分重要。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明确对于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得企业法务在合同审核以及拟定合同时,能够更加明确地就约定首先进行仲裁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此外,企业法务培训中,还必须明确在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时,必须结合拟签订合同的具体类型,以免此类合同发生纠纷时,所选择的仲裁适用规则对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此外,企业法务培训中还需注意的是,虽然在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上,双方有足够的自由选择余地。但在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不能够直接由仲裁机构本身负责执行的,必须交由法院进行。因此,为更好地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法务人员在接受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结合培训内容,充分考量己方权益最大化的操作模式来进行合理选择。

二、争议解决条款设定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合同当事双方既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与特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也可以在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直接适用法院诉讼方式,或则虽约定了优先通过仲裁,但双方一致同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作为最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企业法务培训中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的方式对争议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并非与仲裁机构选择一样随心所欲,而是必须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此外,在特殊的涉外纠纷中,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目前依据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适用法律也即准据法的选择上,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基本并无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对该问题予以明晰。

       在企业法务培训的内容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风险审查外,涉外合同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常见部分。而合同主体所属国家的不同,也就对争议解决问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因此,针对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设定在企业法务培训中的重要性也就日益增大。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管辖法院、适用规则或者法律三个问题予以明确约定,以最大程度降低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将主动权掌握在己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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