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培训: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

2018-07-13 12:39


法务作为企业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关卡,在企业订立合同时准确预估,完成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至关重要。优秀的企业法务往往能通过敏锐的风险意识替企业减少许多不必要法律问题的产生。因此,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问题不可忽视。

一、 合同主体的风险规避

在企业法务培训中,针对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首先必须提高警惕的内容即为合同主体身份的确认。在实践中,企业与另一企业或者自然人进行磋商,最终由对方拟定合同进行签署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即使拟签订合同的双方已经进行就即将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完整准确的磋商,在拿到合同时企业法务仍旧需要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细致审查。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对合同主体的审核需要强调核对主体名称、住址、相关证件号码是否符合拟签订合同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明明是A公司进行合同签订的洽谈磋商,实际上合同上的一方当事人却为与A公司英文名称或者商号一致的B公司的情形,换言之,原本应成为合同相对方的主体利用另一方的疏忽实现了将第三方拉入合同,代替自己成为合同主体的目的。这样在双方就该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纠纷时,企业往往会因合同另一方的主体确认问题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此种情形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是企业法务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并没有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导致合同签订主体出现了偷梁换柱的情形。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强调这一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否事先就合同事项进行了准确的磋商,企业法务在拿到正式合同文本时必须对主体进行严格审核,最大程度上完成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避免因主体问题使自己所服务的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二、 合同权利义务的风险规避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是签订合同时最为关注的部分,这些权利义务以及标的物的确认,构成了合同的主体,也确认了合同的性质。不同于主体资格容易被忽视,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风险规避,在法务培训中也往往被着重强调,虽然极易出问题但在法务的合同审查中往往更为严谨。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的强调重点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或者法务必须保证自己所服务的企业的权利不受到减损,义务不被不合理地放大。因此,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要避免明显的不合理义务,同时也必须避免带有歧义的语句。当一项内容有两种以上理解方式时,若为格式条款,在纠纷解决时法院尚存偏向于非制定合同方的可能性。但若非格式条款,一项存在两种以上理解方式的合同内容往往会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问题,权利义务这一主体内容也必须就特定高危地带进行密切关注。

三、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规避

合同签订中往往会约定争议解决的问题。企业间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通常还往往会约定由某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时对仲裁规则进行约定。企业法务培训中,必须对仲裁规则的适用提高警惕,避免规则本身利于对方而使自己在纠纷解决中应有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此外,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若为涉外合同,企业法务培训中也必须强调法律适用的问题,基于意思自治的情形,非特定纠纷事项往往也可就法院审理该纠纷时适用的法律进行协议选择,同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协议选择裁判法院。企业法务培训中,对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规避,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尽最大可能避免自己所服务的企业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在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问题上,企业法务培训过程中也必须对争议解决的条款进行准确全面的审查,以最大程度规避潜在风险。

企业法务培训,作为增强企业法务业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同时,合同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的常见内容,合同审查中的风险规避必须作为企业法务培训中的重要部分予以充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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