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培训: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

2018-07-12 15:41


商业贿赂作为部分经营者铤而走险谋取利益的手段,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危害极大。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的接受培训者往往为专业法律人士,大部分为企业的法务人员。如何确保己方企业合规经营,避免染指商业贿赂问题,同时更好地保护自身企业受到商业贿赂行为的不良影响,最大程度避免经营者可能受到的商业贿赂负面影响至关重要。基于此,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的充分解读十分必要。

一、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之假借回扣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措施愈发严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内的法律均对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基于此,实践中经营者为避免受到法律惩罚,商业贿赂的形式也愈发多样。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强调,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中假借回扣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情形占有很大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允许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回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注意到,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试图进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往往将实际上的贿赂款项以回扣或者佣金的方式打入受贿方账户。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明示回扣必须给予交易相对方,所允许的佣金必须给予对该交易起促成作用的人员。但商业贿赂中受贿方往往并非交易相对方或者正常情形下的促成人员,而是通过不当方式为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人员。因此,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明示回扣、佣金的认定条件十分严苛,必须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因此,对于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的反商业贿赂培训,必须严格区分法律所允许的明示回扣、佣金与商业贿赂本身的实质界限。

二、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之假借报销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

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除了需要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及的回扣、佣金问题,还必须正视一个更为隐蔽的商业贿赂手段——假借报销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因公事进行金钱支出的情形。而在实践中,此类情形往往采取个人先行垫付,随后通过提交发票实报实销的形式。正是基于这一日常经营中的常见形式,使得“报销”这一常见手段给予了试图行贿的经营者一定的违法空间。在实践中,经营者假借报销之名,将实际上的行贿款项打入受贿方账户。但正是由于该笔款项的欺骗性外衣,且往往采取明示入账的方式进行,使得监管者忽视了对该笔款项的实质判断。然而,“报销”的前提必须为该接受报销者因从事公务活动自己现行垫付了一定的金钱,随后凭借发票获取与自己现行垫付金钱数额相当的钱数。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明确,假借报销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这一常见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中,其受贿者实质上并未先行垫付任何款项,其所收到的“报销款”,实质上为凭空所得,属于受贿款项。但是,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同时必须强调,该行为实质上仍为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作为容易出现法律漏洞的部分,往往成为行贿者的首选。因此,在针对商业贿赂常见表现形式的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要充分把握具体的行贿方式,以更好地推动己方企业合规运行,同时也能够帮助企业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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