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12:55
在商业经营中,为获取更多商业利益,部分商家会采取不合规手段提高利润,垄断即为其中一类。在垄断的众多形式中,纵向垄断在市场中的高发生率使得反垄断培训中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愈发上升。在反垄断培训中,如何更好地完成纵向垄断的认定,对规避垄断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规制垄断行为至关重要。
一、 纵向垄断的认定之定义问题
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接受培训者来说,首先要明确的即为纵向垄断的认定中对于纵向垄断定义的确认。所谓纵向垄断,往往通过签订纵向垄断协议的方式达成。其是指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为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通过签订纵向垄断协议或者达成相关约定的方式,联合实施的排除竞争对手、限制竞争的方式。相较于已经广受关注及有关部门调查规制的横向垄断行为而言,纵向垄断的认定往往更加困难,其行为方式也更加隐蔽。因此,反垄断培训中对于纵向垄断认定问题的介绍中必须明确,纵向垄断在实践中又被称之为“隐性垄断”。但在反垄断培训中,不容忽视的是,纵向垄断的认定虽然困难重重,并不意味智其危害性更小或者发生概率更低。
纵向垄断的两个显著特征即为普遍性及连锁反应的产生。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在纵向垄断的认定中对该两个特征予以明确分析,以更好地解决纵向垄断的认定问题。首先是纵向垄断的普遍性。在实践中,因为存在众多上下游商业行为的情形,例如经销商与上层总公司、生产商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往往较弱,因为二者通过达成纵向垄断的方式控制整个产品市场份额的做法并不少见,最典型的方式为控制产品价格。而这类层级型的营销模式,无论是家电还是汽车、烟酒、服装等行业,均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二是连锁反应。所谓连锁反应,是指纵向垄断行为削减了同行业内不同品牌间的相互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竞争对手。同时,这一最典型表现为固定价格的垄断方式,最终仍旧由消费者埋单,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必须从定义及其所具有的特征出发,准确定位。
二、纵向垄断的认定之具体表现
在反垄断培训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必须结合实践中具体的商业现象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在反垄断培训中不难看出,对于纵向垄断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明确固定了其向第三人转售该商品的价格;(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中明确固定了其向第三人转售该商品的最低价格。可见,反垄断培训中必须明确,实践中最常见的纵向垄断的认定情形为固定价格的做法。正如上文所说,这种固定价格的纵向垄断行为,不仅削弱了同行业内不同品牌之间产品的竞争,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创新,同时也使得最终的高昂价格由消费者承担,不利于依据市场规律自行调整价格。因此,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强调,纵向垄断的行为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实际上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此外,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与纵向垄断的认定“打擦边球”的情形,这在对于纵向垄断的分定的反垄断培训中同样应予以重视。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往往希望直接与该品牌的总公司或者某一地区的总代理签订交易合同,因此会由总公司或者地区总代理进行投标。投标结束后,双方的交易价格即应为总公司或者地区总代理投标成功的价格。但由于地域问题,总公司或者地区总代理往往会将该合同的签订及具体履行交由地区分经销商进行,但分经销商在此时往往不具有重新商讨价格的余地。此种情形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是否会涉及纵向垄断的认定问题,目前无具体实例。但基于纵向垄断的不良目的而言,此种情形并非为了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此实践中是否涉嫌违法仍有待考量,但反垄断培训仍需对该类常见情形保持密切关注,根据国家法律的调整来具体调整己方行为。
可见,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纵向垄断的认定重要性日益上升,接受培训者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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