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培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2018-07-11 12:50


在商业贿赂的认定标准中,经营者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该行为。因此,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准确定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商业贿赂问题,至关重要。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中所称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其中应表述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因此,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应对“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的内涵予以明确。所谓“交易机会”,是指获取该笔交易的可能性,而“竞争优势”则是指该经营者在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比较之下,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取该笔交易。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可见无论是“交易机会”还是“竞争优势”,其根本目的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即通过非正常途径达成或者加速达成交易。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明确,确认商业贿赂行为的第一步即为确认作为构成要素之一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具体内涵。同时,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还必须明确,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素,并非必须要求作为行贿方的经营者必须实际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而是只要基于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进行该行贿行为,即具备了构成商业贿赂中所需要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素。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之对象

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象范围界定同样重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为通过行贿行为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象有三类,包括交易相对方、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不难看出,此三类人属于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对经营者的交易活动有实质性帮助的群体,因此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对此三类人群予以明确。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之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行为必须予以充分了解。首先,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属于法律允许不予公开的商业内容,也往往是一个企业最具竞争力的核心部分。因此,通过商业贿赂获取其他经营者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十分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其次,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排除其他竞争方,使决策者直接选择自己的行为也是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必须注意的内容。此种行为常见于医药行业及房地产行业。医药行业中,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通过向医生或者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财产性利益的方式,达到通过医生向病患出售本公司药品的目的。在房地产行业中,房地产商需要通过投标方式以获取目标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房地产商为增大获取目标土地的可能性,往往采取向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提供财产性利益的方式进行。在反商业贿赂培训中,需要对该两类常见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予以重视,以提高准确判断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性。

在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的反商业贿赂培训中,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义、对象以及表现形式的确认,对于经营者及企业的专门法律工作者准确判定商业贿赂行为,最大程度规避商业贿赂带来的风险以及避免因疏忽大意受到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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