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培训:横向垄断的认定

2018-07-09 19:46


       垄断作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商业行为,因其获取商业利益的便利性为部分商家所追捧。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垄断行为形式之一的横向垄断的认定,虽然在法律上已有明确的规定,仍需要结合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予以具体解读。横向垄断的认定,在反垄断培训中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

一、 横向垄断的认定之定义问题

       相较于纵向垄断而言,横向垄断往往更为明显,对其认定的难度也往往小于纵向垄断。但在反垄断培训的横向垄断的认定中,仍首先对横向垄断的定义予以明确。横向垄断,也往往通过横向垄断协议的方式达成。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明确,横向垄断不同于纵向垄断,往往是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达到控制市场、排出竞争对手的目的。不同于纵向垄断往往采用上下游之间固定价格的模式,横向垄断的实际操作方式往往更具多样性。

二、 横向垄断的认定之常见类型

       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横向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的明确对横向垄断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垄断的认定中,常见类型包括:(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联合固定某一商品的价格或者联合更改其价格;(二)经营者联合控制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数量;(三)联合分割销售市场或者该产品原材料的采购市场;(四)联合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明确上述五种行为均属于横向垄断的认定范畴。反垄断培训中对于横向垄断的认定,必须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具体行为展开。反垄断培训中必须明确,在实践中,同行业内,不同品牌之间的商家,因其生产的商品性质相同,为最大程度确保想换之间都能够稳定地获取可预期利润,同时无法依靠自己一家独大的方式控制市场,就往往会通过明确规定此类商品售价的方式,联合挤占该商品的市场占有比例,将该类商品的市场控制在联合几家手中。同时,签订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实际上违背了市场规律,通过控制产品数量的方式,通过买方市场及卖方市场的变动,间接达到控制该类商品价格的目的。在反垄断培训中,联合控制商品数量及交易价格的方式在横向垄断的认定中往往更为容易,但反垄断培训中同样应对联合控制新技术及新设备的横向垄断方式予以警惕。此类行为旨在控制该行业商品的更新换代速度,间接达到控制商品数量从而控制价格的目的。事实上,此举对于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极为不利。基于此,在横向垄断的认定的反垄断培训中,必须厘清商业秘密及控制新技术的区别。商业秘密是法律允许保密的范畴,目的是保证该企业的竞争优势,但几家企业以商业秘密为名联合控制某类新技术的应用,看似是使自身企业保持良好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损害了行业整体的发展进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此举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在横向垄断的认定范畴之内。

       在反垄断培训中,对于横向垄断的认定,历来备受政府部门及各大企业的关注,因而相较于纵向垄断而言,规制力度更大,规制范畴也更为全面。在反垄断培训中,必须结合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横向垄断的认定问题予以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以使接受培训者能够更好地结合现实行业运行情况,规制自身企业行为,同时也避免企业陷入横向垄断的漩涡之中。此外,在反垄断培训中也需要强调,对横向垄断的认定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及时发现其他企业的横向垄断情形,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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