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4 11:17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之一。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最具天然垄断性的权利,常常会落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内。专利联营的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公司利用,作为其限制竞争、扩大自己竞争优势的手段之一。事实上,对反垄断法来说,专利联营本身并不违法,专利联营并不当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衡量其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利用,只有当其被滥用限制了技术传播与利用时,才会被反垄断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今天反垄断培训就对专利联营行为进行解读。
所谓专利联营,发端于美国,反垄断培训对于专利联营概念进行总结,广义理解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多个专利权人相互许可或对第三方许可其一项或多项专利权的协议,狭义的理解是专利联营除了内部成员可以彼此使用各自专利外,并且要通过某一实体组织对外统一许可给第三人。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专利联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其是否对第三方开放为依据分为封闭性专利联营和开放性专利联营,以联营专利的性质为依据分为替代性专利联营和互补性专利联营,以联营规模的大小、运作模式为依据可以分为巨型专利联营、以合同为基础的小型专利联营和混合型专利联营等。不同形态的专利联营形成的背景和目的可能不尽相同,其对竞争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
专利联营可能导致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
第一种是固定价格,就某个单项专利技术而言,不太可能发生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固定价格行为,但是当多项专利技术联合捆绑销售时,当事人各方之间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行为可能会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固定价格。
第二种是分割市场,。一般来说,联营许可一协议通常会对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领域、进行交易的客户或者销售专利产品的区域施加一定的限制。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专利联营分割市场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
第三种是拒绝交易,拒绝许可是拒绝交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一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垄断地位的行为。实际上,拒绝许可通常被视为专利权人的一项合法权利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拒绝许可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违反反垄断法。
第四种是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许可协议期间不得通过许可或者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与许可人相竞争的技术,也不得自己研发与许可人相竞争的技术。专利联营协议中的排他陛许可限制主要表现为被许可人的独占性回授义务、不质疑义务和不竞争义务。
第五种是搭售行为,搭售并不必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搭售是指被许可人获得一项知识产权许可(搭售产品)必须以接受另外一项知识产权或者货物或服务(被搭售产品)为条件。专利联营中的搭售主要是指一揽子许可构成搭售,专利联营提供组合专利的打包许可,即一揽子许可,而不是单个或部分专利的许可。一般说来,一揽子许可中仅包含互补性专利不会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搭售。
第六种是垄断性高价,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行的远远高于正常竞争水平下的公平标准价格,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专利联营的垄断性高价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许多在实质上是变相的拒绝许可或歧视性许可,对竞争造成的损害极为严重。
第七种是歧视性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的差别性对待。专利联营中常见的歧视性待遇是根据被许可人的身份将其分为内部人和外部人,并分别收取不同的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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