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汽配法务培训:行业相关法律

2018-07-02 10:52


       在目前的我国实践中,汽车汽配行业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并无明确的针对性法律规制。但汽车作为日益普及的代步工具,其安全性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共交通及群众人身安全。汽车汽配企业的行为也仍然会受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在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解读,使企业汽配企业正常发展中有法可依至关重要。


       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正是施行,除总则和附则外,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总则部分对包括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在内的行业术语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中,明确汽车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在销售场合标明配件价格及服务费用,同时也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的提供商和服务商。同时,第二章中对汽车配件所涉及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以及回用件做了明确的解读及规定。在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对于《管理办法》中界定的与汽车汽配相关的概念应予以明确,以确保在日常经营中明确对应的规制范围。第三章的销售市场秩序中,着重强调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也即旨在实现汽车汽配行业的自由正常经营。第四章的监督管理,明确将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监管纳入商务部职责范围之中。各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根据经销商、供应商违法程度的不同,分别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构成犯罪行时由法院进行审判。在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必须对《管理办法》中对于汽车汽配零件的要求予以明确,并对监管部门以及法律责任承担进行准确定位,以保证自身企业更加平稳地经营。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主要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管理条例》中明确当汽车产品的生产制造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全部召回。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应对该《管理条例》予以充分重视,最大程度避免自身企业生产的汽配零件因不合格被全部召回,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三、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2009年修订,并于同年8月27日正式施行。不同于《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并非针对汽车行业制定,但其作为基本法律,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汽车汽配零件,因此在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同样应对该法律予以重视。《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各类产品必须符合该行业对产品质量的国家相关标准,同时会由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合格产品的经销商及生产厂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对于汽配零件质量的把控至关重要。在汽配零件的质量把控中,除了要遵守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外,还必须对《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要求予以重视。此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众多法律在内,都涉及汽车汽配行业的规范问题。因此,在汽车汽配法务培训中,必须对作为产品的汽车汽配所涉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检索及培训,以最大程度实现汽车汽配企业的合规运行,更好地减少自身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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