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5 13:52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的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新规的制定,也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乱象整治的强力一击,互联网现金贷行业野蛮发展,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畸高利率、暴力催收、平台卷款跑路的乱象,既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中的根本问题在于事前的风险管控缺失,征信体系不完善和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缺乏等诸多方面,此次新规就是对现金贷业务整体流程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今天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务培训就围绕该《通知》进行全方位解读,希冀能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务提供帮助。
新规首先确了纳入监管整顿对象的现金贷业务的特征和范围。《通知》中明确界定了“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概念。“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意味着贷款需求与特定的商品服务相分离,现金贷的资金流向难以确定,可能会偏离消费金融的初衷。借款人利用现金贷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可能性较大,使得资金贷出后的风险极高。“无客户群体限定”意味着现金贷可能会向在校大学生、未成年人、失业者等无固定收入群人发放。而该群体往往缺乏稳定的还款基础,极易引发坏账和过度借贷。“无抵押”则表明现金贷的资金回笼缺乏担保。总体来说,现金贷属于超短期、高利率、无担保的消费借贷。因而,从反向思维来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放贷业务,若不符合上述特征则不属于本次监管的范围,仍可继续正常经营。
其次新规对准入门槛有所限制。现金贷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较高,因而从业机构有必要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技术支持等以抵抗潜在风险。监管机构一方面严格限制牌照的发放,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P2P网贷业务的行为也进行规制,限制资金来源,从而有助于剔除不适格的从业机构。再次,信息披露的要求得以强化。实践中常用的砍头息、各类手续费等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被禁止。网贷公司应以年利率的形式,事前全面、公开地告知借款人,向其充分提示风险,同时也应该严守36%的红线。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借款人了解自身借款行为可能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从而谨慎缔约。
最后,结合2016年出台的网贷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新规重申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地位,明确其法律身份。针对大量P2P平台违规参与放贷的行为,新规再一次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严守“信息中介”的本分,撮合符合条件的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其自身不得有放贷行为。网贷平台的中介义务被进一步强化,客户的信息釆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不得外包,将有利于督促网贷平台合法经营、良好履责。从新规所体现的监管重点来看,事前预防是现金贷业务必须要强化的领域。只有在事前的监管力度,被充分保障之后,监管活动才可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从而有效降低现金贷业务的风险。
同样,监管机构也十分重视对事后行为的规制,明确惩戒制度,从而避免暴力催收、侵害个人信息等恶性行为的发生。《通知》明确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暴力催收行为不仅对金融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也严重地损害了现金贷行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以上是互联网金融法务培训的今日分享,希望能对企业法务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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