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4 18:33
商业贿赂是市场竞争中的惯用手段,渗透到了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而在医药行业中,商业贿赂成为医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向医院销售产品最重要的手段,医药企业都会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向医务人员行贿。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和财物已经成为医药行业的普遍现象。医药行业整治也日渐受国家重视,医药行业合规培训旨在为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提供规范化指引,在合法条件下实现医药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今天医药行业合规培训就为大家分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
首先,从适格主体来分析,主要是从事医药经营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商、经销商等。既包括非国有医院的领导、医生、采购人员也包括与商业交易行为有关的国有医院的领导和医务工作人员。从介绍贿赂行为来看,主要是在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行贿者之间传递信息、牵桥搭线,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中间人,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希望。客观方面,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是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
交易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行贿人既采用财产性利益,如回扣、赞助费、劳务费等,也采用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贿。
具体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就是直接给付财物。这也是最为原始的一种商业贿赂形式,也是采用最广泛的一种商业贿赂手段。这种贿赂方式与其他手段相比,隐蔽性更强,不容易被第三人知晓。第二类就是回扣。一般来讲,“回扣”也就意味着“贿赂”,因为回扣的特点就是“帐外暗中”,是以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回扣是常见的贿赂方式之一。在医药行业中,医药生产与经营企业通过给予医务工作人员药品回扣的方式,使医生更多的使用其产品,从而达到增加销售规模,取得优越的市场地位的目的。医务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利用其开具处方的权利,为了获取私人利益给患者开出高回扣的药品。第三类就是间接贿赂,这种贿赂形式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出现的。在物质富足的情况下,这种形式的贿赂迎合了一些人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如医药企业利用“学术研讨会”的形式捧红某个医务工作人员,从而与之建立关系。第四种就是性贿赂,性贿赂也是目前医药行业行贿者惯用的方式之一,与其他方式相比性贿赂具有更加明显的效果,而且危害性更大。
这种贿赂方式难以用金钱直接量化,且我国《刑法》对这种贿赂形式没有相关规定。实质上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但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关系,而且阻碍了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医药企业应当有企业担当意识,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从自身做起,推动我国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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