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商业贿赂与佣金的区别

2018-05-31 17:04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商业贿赂行为被明令禁止。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明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同时,也在第七条第二款中明确:“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由此可见,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以明示方式支付的佣金和折扣是被允许的。基于上述情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对于商业贿赂与支付折扣、佣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应当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其中的“他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具体是指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而在法律所允许的佣金、折扣上,明确要求以明示方式给予,同时必须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中间人支付,还应该如实入账。由此可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对商业贿赂与法律所允许的佣金、折扣之间的区别,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主要在于:(1)该笔资金或该项好处的给予对象是否为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中间人;(2)该笔资金是否是以明示方式支付,同时如实入账。其中,“如实入账”既包括给予佣金、折扣一方,也包括接受佣金、折扣一方。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贿赂与佣金、折扣的区别,在于该笔资金或者该项好处的给予是否是基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产生,在具有该当性的同时还需要具有明示的特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必须明确,如果一笔资金或者一项好处的给予满足了上述要求,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就往往并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除了要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贿赂与佣金、明示回扣的区别外,还需要根据二者容易模糊之处,结合实践情况,使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者明确商业实践活动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同时也更好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认可的佣金、折扣必须以明示方式支付,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贿赂时往往会借支付中间人佣金或者交易相对方折扣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其表现为,企业将名为佣金或者折扣的资金打入他人账户,但实际上接受资金者并非交易相对人或者中间人。换言之,在正常的商业交易模式下,接受该笔资金的人并不会与该笔商业交易有任何实质交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必须警惕此类以佣金、明示折扣为名,将资金汇入提供非正常帮助者账户中,以帮助企业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情形。其次,企业为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会在进行贿赂行为之前,与接受贿赂方串通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也即通过双方合意,通过虚假方式将接受贿赂方变为正常商业交易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人。这种商业贿赂往往更为隐蔽,导致调查难度较大。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中,对于商业贿赂与佣金、明示折扣的区别,对于准确判定商业贿赂行为至关重要。相关企业法务必须明晰商业贿赂的各种形式,以避免混淆商业贿赂与佣金、明示折扣之间的区别,以使自己所服务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合规运行,避免企业因不当行为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贿赂的相关培训,也有利于遏制商业贿赂这一损害正常商业交易模式的不良现象,促进行业市场正向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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