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培训:新《反法》中的企业员工商业贿赂问题

2018-05-28 17:00


       商业贿赂一直是决定企业能否良性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企业合规管理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京东创始人刘强东也因为整治企业内部腐败现象频出狠招,可以说反商业贿赂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就包含对商业贿赂的规制,这也同时为我们看待商业贿赂行为带来了新的视角与思考。今天反商业贿赂培训主要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七条进行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做出了特别规定,即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该规定在对经营者在合规管理的商业贿赂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还要求企业经营层以及人事部门充分考量《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反商业贿赂培训将从员工行为归属、对员工行为合规管理两反面进行分析。

       对于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的归属问题,要结合法条进行分析判断。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目的,即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同时,《反法》第七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实质上上述条款是吸收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该规定在但书内容中做了除外规定,将证明工作人员行为与经营者无关的举证责任给了经营者。这个但书规定,从立法层面为经营者提供了救济的法律依据,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对经营者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应结合人事以及法务的力量,充分考量劳动法相关问题后做出应对。另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用语上最终没有使用“职工”或者“员工”,而使用“工作人员”。我们认为 “工作人员”的外延要大于“员工”,对经营者可能采取的规避行为进行了限制,从立法技术上讲,扩大了《劳动合同法》针对员工的定义,同时与刑法层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外延上的对接,更加周密,符合《反法》本身行政追责的定位 。

       那么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如何构建反商业贿赂方面的合规管理体系?对此,反商业贿赂培训着重强调两个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个要判断贿赂行为是否属于员工职务行为?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区分贿赂是员工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首要基准是看其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也就是说,要看是不是员工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董事会决议文件或者接受公司的委托实施职务的行为,代表公司向交易相对方行贿,或者代表公司受贿并将受贿所得物品交给公司。通过职务行为获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由此可见,公司要避免员工在实施职务行为的层面涉嫌违反商业贿赂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管理体系中,厘清反商业贿赂领域合法和非法的界限。这个是公司对商业贿赂的态度问题,是员工合法实施职务的前提,也是公司免责的前提。第二点就是看公司是否放任了商业贿赂的发生。这也是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实务中关注的要点。对于公司而言,这需要从公司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个角度来把握。在公司对内对外的管理工作和交易中,通过各种规定和各种文件,采取有效的避免商业贿赂的措施,包括合法的公司内部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中,也要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团队,因为第三方立场相对中立客观,在公司接受反商业贿赂调查的时候,可以帮助提供更多有效的证据。以上就是今天反商业贿赂培训的内容分享,希望对各位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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