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之广告主行为

2018-05-25 16:40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至今施行已有近三年时间,相较于之前的旧《广告法》,新法对广告领域的各项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及规范要求。面对潜在利益,将广告作为促销手段的商家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多存在越界行为。那么针对琳琅满目的广告,何种行为可能导致商家承担不利后果?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又包括哪些类型?


       一、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或者虚假宣传

       按照新《广告法》第二条的界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即产品的生产或者经销方往往扮演者广告主的角色。为了吸引潜在客户,广告主在广告内容对产品的介绍上,往往采用夸张的方式来放大产品优点。这种夸张的手法本身无可厚非,但将强身健体的保健功能描述为对某种疾病效果显著、药到病除就超出了可以适当夸张的范围,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同时,最近沸沸扬扬的鸿茅药酒事件中,鸿茅药酒本属于药品行列,按照相关规定应在说明书上标明禁忌人群及注意事项。但鸿茅药酒在各种形式中将自己定性为保健品,“老人和妇女均可使用”,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弱化其药品属性。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第二款明确规定,虚假广告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鸿茅药酒弱化自身药品属性,在广告中模糊概念以保健品宣传出售的广告行为,显然因此受到了处罚。而这种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二、侵犯用户的选择权及数据隐私,强制投放广告

       日常生活中不论是网页、邮箱或者进行账号注册时,大多用户都碰到过选择关闭广告信息却链接跳转至内容页面;邮箱被投放大量内容为各类广告宣传的垃圾邮件;账号注册被强制勾选接受某类信息的推送。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点滴细节,实则是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体现。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及第二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可见,至少在用户明确决绝接收相关广告内容后,任何人不得再次向其推送相关内容,否则作为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三、盗用他人形象,捏造代言人

       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不仅涉及对产品本身的虚假宣传,为提高该产品广告的普及度,捏造广告代言人的情况也不容忽视。新《广告法》第二条界定的广告代言人为“广告主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往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能够以其自身号召力带动潜在用户购买产品。而广告主在邀请代言人时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代言费,故部分较小的广告主往往会选择盗用某知名人物的方式,让大众误以为某公众人物为该产品的代言人,并基于对该公众人物的信任而选择购买该商品。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需对其所代言的产品承担相应责任。广告商捏造代言人的做法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给该代言人带来名誉受损甚至是不必要的官司。

       此外,部分整形医院或者减肥中心盗用普通人形象,旨在说明其技术高超来吸引更多顾客。虽被盗用人不属于公众知名人物,但其肖像权同样受到了侵犯,这样盗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同样属于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范畴。

       可见,由广告主引发的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在广告领域数量繁多、形式多样。这种行为既不利于消费者即时甄别有效信息、选取合意产品,也不利于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整治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在逐渐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这些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会逐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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