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管制

2018-05-24 15:58


       作为促销产品的有效手段,广告在天然逐利的商家手中被运用得如火如荼。但也正因商家逐利的根本追求,逾越法律界限的不合规现象在广告业也层出不穷。前有百度因发布不合规医疗机构广告被罚款2.8万元,后有鸿茅药酒模糊自身功能掀起轩然大波……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管制不容忽视。


       广告主作为一个广告产生的发起者,在这一责任主体上出现的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莫过于虚假宣传。无论是过度夸大功效、虚报产品功效或者模糊产品种类界限,都在2015年施行的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有了明确界定,在查证属实后均会被认定为不合规行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在《广告法》中明确了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电台、电视台等发布平台在发布广告时,都有明确的时长、方式及内容的要求。此外,广告代言人也不在只是单纯地用名气换酬劳这么简单了。根据2015年实施的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要求代言人必须使用过其所代言的产品,不得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或者证明。这一规定大大加重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负担。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代言人对一款产品销售额的提升作用不容小觑。调查显示,当红偶像代言的食品饮料往往更受年轻人青睐。可见,若代言人只考虑丰厚的代言收入而不顾产品质量,基于对其的喜爱购入问题产品反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数量也会十分庞大。这些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所涉及的三大主体都在《广告法》中有了管制依据,使得在问题发生时有法可依,这是对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进行管制的重要一步。

       有违法行为自然就有处罚。《广告法》在第五章对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均纳入其中,主要以罚款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处理,且金额大多在二十万元以上,可见处罚力度之大。除此之外,《广告法》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将其大部分划入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及时处理举报,并在不履行职责时受到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的处理。

       整体而言,《广告法》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规定比较完善。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往往是在产品出现问题后,反观广告宣传与产品实际功效的差异而发现的。但此时已经有消费者因购买与广告不相符合的产品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不论广告形式怎样变化,虚假广告确是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中最突出的一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要求,但仅限于个别种类的广告,同时也只是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而比如广告中对产品功效过度夸大、产品副作用未注明等必须通过实际使用方可知道的问题,在广告审查机关目前的审查模式中实则很难被筛选出来。同时,《广告法》只规定了广告审查机关应对部分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但并未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实际操作中的空间过大也不利于进一步减少甚至杜绝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产生。同时,向社会公众普及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增强消费者甄别虚假广告的能力,也会对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管制起到监督及促进作用。

       综上,广告常见不合规问题的管制,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有力的处罚措施、专门的管理机关,还需要不断细化实施步骤,使得变相的、隐形的不合规广告无处藏身,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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