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存在的风险

2018-05-09 12:06


       作为一种符号系统的个人信息在传统的社会生活中往往是抽象和难以固化的,得益于数据收集和处理技术的发展,当代的个人信息大都已经被一定载体固化,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也越来越高效。个人信息在利用与收集越来越高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泄露与滥用风险。因此,在享用网络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与欢愉的同时,也要注重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下几点,是信息时代下存在的个人信息风险。

       一、个人信息收集的不透明

       与传统的大量个人信息未被固定的载体记录不同,信息时代的大多数个人数据都已经被一定的信息载体记录,而且信息记录的过程和方式都已经不同于传统的收集方式,传统收集方式往往都是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信息时代大多数个人信息收集技术都是由个人信息管理者主导,各种信息收集技术手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技术手段默认对个人信息进行主动收集,而非默认关闭收集信息功能等待个人信息主体确认再启动收集,而且在收集数据时个人信息主体并不会被告知收集的目的。

       二、信息管理者滥用信息收集技术造成的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最普遍的例子便是当我们使用微博、QQ等社交工具账号登陆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网站时,第三方网站往往除了要求提供社交工具账号之外还会要求信息主体提供头像、分享动态等与其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智能手机的普及也将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拓展到了各种手机应用软件上,很多应用软件都在实时收集个人定位、通讯录名单、安装软件情况等信息,而很多软件收集的个人信息与其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关联性。在以上情况下,信息管理者要求信息主体提供个人信息时并没有提供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选项。我国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就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该规定第七条同时还规定了“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最大化地保护了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自决权。

       三、信息技术特点决定的个人信息风险

       信息时代,由于人们管理和分析数据的容量和精度需求不断扩大,大数据技术也应运而生。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也带有了信息量大、信息多样化、信息整体价值量高等特点。但由于大数据没有内外部数据库区别的特点,决定了它无法隐藏用户私人数据,数据完全开放,这就大大节省了黑客攻击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同时,由于大数据容量大、数据多样化,单个数据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大数据环境下数据隐藏木马和病毒的可能性较大。

       在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显得更加重要,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个人信息保护是法律应当对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利用得当能够对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经济市场发展都将产生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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