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4 14:53
当代经济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互联网带活了许多产业。随之诞生的网络广告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柄“双刃剑”。网络广告在促进产业发展、活跃市场、服务社会生活的同时,也日益显露出来这种新媒体业态的诸多问题,如各种虚假广告大量充斥广告市场,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此情况下,对于网络广告的内容以及网络广告审查流程都需要相应规定予以规制。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于 1995 年 2 月 1 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但是,由于《广告法》已经不能满足广告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以,国家与 2015 年重新修订了《广告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广告法》是规范我国广告经营活动、广告相关主体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和治理的法律基础。《广告法》作为我国广告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不仅是制定网络广告相关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的法律基础,也是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司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如,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网络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于违法网络广告的处罚,都有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能看到国家对于网络广告内容以及网络广告审查流程都有一定的规制,然而这些政策想要具体落地完善实施,还需要一些配套实施细则加以细化。
除了专门的《广告法》规制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广告也有一定规制。该法中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作出了明确界定,而且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和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网络广告经济活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约束的范围内。比如,其中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网络广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但客观的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对于网络广告问题有着方向性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提及的“监督检查部门”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具体说明,这给具体的监管执法工作造成了权责不明的问题。
《消费者保护法》中对网络广告也有一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 1993 年 10 月颁布实施的,事隔十年之后,2013 年 10 月,全国人大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进行重新的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监管主体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是为《广告法》奠定基础,所以在相关概念的界定上范围更宽泛。
以上三部法律是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最基本法律依据,奠定了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基本架构,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有效监管网络广告提供了制度保障。鉴于网络广告本身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庞杂,结构又十分复杂,以上几部基本法律并不能涵盖网络广告监管工作的所有方面,必须与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相互配合、共同发力,才更具法律效力,如《宪法》、《刑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等,这些法律在网络广告监管活动过程中都起着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对网络广告审查流程也起到指导作用,也是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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