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3•15晚会曝光 大众途锐暗藏缺陷 发动机雨淋进水频现报废

2018-03-16 18:40


       昨晚,一年一度的 “3•15” 晚会如期而至,大众途锐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的质量问题,成为今年央视“3•15”晚会的首个维权案例。报道称,进口大众途锐存在空滤进水和发动机进水情况,严重时会导致车辆无法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大众途锐”怕淋雨,发动机频现报废
       2016年10月福建宁德的黄女士花62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途锐汽车,仅仅6个月这辆汽车突然无法启动。消费者黄女士称,车子刚刚打火的时候发动机里面有异响大概有三分钟自然熄火,再次打火打不着了。福州进口大众维修人员经过检查发现导致车辆熄火的原因是发动机进水。4S店给出的解释是更换新的发动机,但维修费用需要20多万,又称这是小概率事件。
       据了解,发动机进水故障屡次出现,时间集中在6-9月,这段时间是多雨季节,而途锐汽车的进气口设计问题,是进水主要原因。车主纷纷表示:“发动机自动熄火,再也打不着了…”, “方向盘也打不动,刹车也刹不住,那真的是听天由命…”。
       针对上述缺陷问题,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日前已向国家相关部门备案了召回计划。国家质检总局3月7日公布的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备案的召回计划显示,自2018年4月30日起,大众召回2014年12月21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2015-2018年款途锐系列汽车,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33142辆。召回计划中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移除进气管路不必要的排水阀并在进气口处安装导流板,避免过量的水进入进气管路,以消除缺陷;库存车辆将在消除缺陷后进行销售。
       然而,面对这样的解决方案,车主们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和不满: “我们不敢越野了,我们也不敢涉水了,等于我们买这个车的意义不存在了” ,这同时会降低途锐车的涉水深度。
       节目播出后,大众汽车再次向消费者道歉。


       上海一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中国汽车市场的销量达到了2888万辆,这个销量相当于全球汽车销量的三分之一,然而对于汽车销售的维权案例也层出不穷。从《2017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可以看出,交通工具类商品的投诉量占到了14.43%,仅次于家用电子电器类的投诉量,投诉量比2016年增加了4.56%。不仅“3·15”晚会曝光了关于汽车销售的问题,同日,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就涉及到了汽车销售中关于信息告知问题的消费者维权诉讼,最终都以汽车企业败诉告终,向消费者支付了三倍的车款作为赔偿。

       案例一:未告知超出PDI检测的车辆瑕疵维修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0日,消费者邓某某至上海Y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Y公司向邓某某交付车辆。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Y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Y公司认为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是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 Inspection)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PDI维修记录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同意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庭审中,Y公司确认与系争车辆同型号新车当时对外售价为25万元,本案系争车辆系作为新车按此价格出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9月12日的维修记录系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无法认定Y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对邓某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邓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PDI维修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Y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Y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故Y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应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PDI检测及车辆瑕疵维修情况。同时消费者也有权期待Y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按照一般消费者心理,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通常会放弃购车或在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条件下购车。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Y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规定,Y公司交付新车的合同义务以及交易上所要求的信义义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邓某某提出要求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邓某某75万元。
       【典型意义】
       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边界 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公平诚信交易
       现行汽车交易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二审判决书充分阐明了消费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经营者告知义务边界,为类似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对于辖区法院的适法统一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法院判令Y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行为预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规则,优化营商环境,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法官并未止步于此个案,通过案件反映的问题,积极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汽车交付规则的制定,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质量转型之路的发展大局。

       案例二:按新车标准和售假出售具有较多里程数的车辆且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沈某某与上海Y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订购一辆车价为24.8万余元的轿车。2016年2月25日,Y公司交付车辆。Y公司证明系争车辆至2016年4月28日,公里数3243公里。系争车辆维修履历显示,该车于2015年12月15日进行过PDS维修,于12月16日进行过5000公里保养,当时车辆里程显示为3001公里,保养零件包括合成机油、机油滤清器滤芯组件、密封垫片、LK玻璃水。沈某某以所购车辆非新车,Y公司隐瞒维修、保养记录、篡改里程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Y公司存在欺诈,承担“退一赔三”责任。Y公司自述收到沈某某包括购车款、代办保险费用、倒车雷达费及服务费等共计26.6万元。Y公司向法院提供落款为2016年2月24日的补充合同一份,载明:受沈某某委托,Y公司给沈某某代购汽车一台。此车为展示车,油漆面有划伤,沈某某已经确认此车并完全知晓此车的实际情况。交车后,有任何问题与Y公司无关。沈某某不认可此补充合同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某与Y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抬头为“汽车代购合同”,但其内容系双方就沈某某向Y公司购买车辆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合同。系争车辆有维修和5000公里保养记录,且里程数显示3001公里,Y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定检非系因销售车辆所致,且系争车辆于2016年4月28日经Y公司确认,里程为3243公里,显然该车辆的里程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即便补充合同系真实的,并未体现沈某某认可该车辆非系全新车,故应当认定Y公司在销售中存有欺诈行为,现沈某某主张解除购车合同、向Y公司退还系争车辆,并要求Y公司退还车辆购车款并赔偿系争车辆价款的三倍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Y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当事人虽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但双方就购买车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Y公司向沈某某交付标的车辆,沈某某支付相应车款等费用,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沈某某以买卖合同关系提出诉请,并无不当。Y公司提供的《补充合同》真实性遭沈某某的否认,Y公司未依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Y公司自行承担。根据在案事实,涉讼车辆存在较多行驶里程数,明显不符合新车的要求,Y公司仍然按照新车标准和售价向沈某某出售,构成欺诈,故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汽车销售者在缔约过程中对所售车辆重要信息有披露义务
       随着车辆交易进入大众消费领域,车辆买卖纠纷亦日趋增多。在看似平等的合同关系中,消费者实际仍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汽车经营者往往利用行业内的便利和优势地位,故意隐瞒某些车辆瑕疵,诱使消费者在无法及时、全面了解车况信息的情形下作出错误决定。本案的处理,惩罚了汽车销售者的欺诈销售行为,督促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汽车交易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LEB曾举办以“消费者诉商家欺诈案件分析——以汽车行业为例”为主题的线下活动中,邀请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的武峰律师就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类案件疑难、复杂法律的应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企业法务们分享了如何应对汽车销售中的投诉与诉讼、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相关赔偿基数等问题。


       汽车企业如何防范“欺诈”的法律风险?
       首先,汽车企业要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应对投诉的能力,以及对于欺诈相关法律风险的敏感度。而且,针对不同需求的客户,应该对症下药安排不同风格的销售人员。
       其次,销售产品时,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做到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的原则,重要的书面文件须有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对于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加大加粗字体等方法,给消费者以提示。
       对于重要证据,例如:购车合同、发票、交车确认单、宣传彩页、与客户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应建立客户信息存档制度,保存好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特殊车辆的销售,包括巡展车、试乘试驾车、召回车辆、有过维修记录的车辆等,要重点对应。例如,对于上述的PDI检测及车辆瑕疵维修情况、车辆行驶里程数,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己做出判断与选择。
同时,对于产品的宣传材料需要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夸大,甚至是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汽车企业可以通过以上方法避免产品销售以及与消费者缔约过程中产生“欺诈”的法律风险。

       那么遇到“欺诈”的投诉和诉讼,汽车企业如何应对?
       当遇到消费者关于“欺诈”问题的投诉时,首先,认真研究分析产品或者宣传是否确实存在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如果确认不是自己产品或宣传的问题,耐心细致的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如果判断可能因产品或宣传存在问题时,经销商应迅速将情况向总经销商进行汇报,在总经销商未作出明确回复之前,应尽量安抚消费者的情绪,尽量避免对投诉问题做出肯定或者推测性的答复。而且,对于同类问题应当立即予以整改,注意防范客户的反向取证,因为实务中客户可能会安排亲朋好友前往店内就同一问题进行咨询,补充获取证据材料。应该注意的是,与消费者进行交涉时一定不要给对方留下把柄,避免给企业品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电话录音、面谈开会的录音。对于执法部门的调查,应该积极配合,保持与执法部门的良好沟通,但如需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要尽量争取时间及时与总经销商沟通确认提交的材料内容。
       对于“欺诈”诉讼,经销商应该第一时间向总经销商进行汇报,请求总经销商的法务团队和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援。并成立应对诉讼的工作小组,同时缩小知悉诉讼情况的人员范围,减少诉讼策略、抗辩观点泄露的风险。经销商切忌擅自行动,在打算与消费者进行主动交涉时,一定要向总经销商汇报,获得同意及指导后方可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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