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11 18:03
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任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正在回答原告及法庭提问,系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共163条,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近3年,最高法对“民告官”制度作出了更详细规定,包括哪些案件法院会受案、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民告官”当事人需要具备什么诉讼资格等。可以说,最高法为“民告官”案件提供了一份更详细的“参考指南”。
解释明确五种不可诉行为
在对司法解释内容进行说明时,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民告官”立案难的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职业打假人”告官将受限
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而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行诉法”司法解释,一些与自身合法利益或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此次出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强调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这意味着,原告要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需具备的一个条件是“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对“职业打假人”的执法及裁判态度
行政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的执法态度:
(一)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普遍态度是“虽然讨厌、但也无奈”的执法态度。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于 “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在今后将可能会发生变化。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并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裁判态度:
(一)区分“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组织”。
(二)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大部分法院虽然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地位,但对“食品、药品”之外的职业打假人主张“欺诈”一般不予认定;另外也有部分法院坚持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地位。
1、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身份予以认可。
2、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审判实务中部分地方法院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职业打假人”主张“欺诈”的一般不予认定,实际上切断了“职业打假人”依靠“惩罚性赔偿”进行牟利的企图。
3、实务中,发生过多起“职业打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有很多法院坚持否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身份。
职业打假人的转型
职业打假,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通过“知假买假”、“知劣买劣”获取双倍甚至十倍惩罚性赔偿而获利的行为。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认定:
1.当购买商品数量超出普通消费者通常购买的范围;
2.当明知或应知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风险而仍然购买;
3.获得赔偿之后继续购买瑕疵商品进行索赔。
但区分职业打假不是非法敲诈勒索或栽赃陷害,是抓住生产经营者的真实违法行为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的活动。是否能够拿到惩罚性赔偿,最终需要依靠相关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认定。
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领域:
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与诉讼:
1、要表明与之抗争的坚定立场,不宜轻易屈服。
面对投诉,首先,认真研究分析产品或者宣传是否确实存在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如果确认不是自己产品或宣传的问题,耐心细致的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其次,如判断可能因产品或宣传存在问题时:
(1)应迅速将情况向上级进行汇报;在上级未作出明确回复之前,应尽量安抚消费者的情绪,对投诉问题尽量避免做出肯定或者推测性的答复。
(2)对于同类问题应当立即予以整改,注意防范客户的反向取证。
最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保持与执法部门的良好沟通,但如需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尽量争取时间及时与主机厂或总经销商沟通确认提交的材料内容。
2、收集其为职业打假人的证据材料。
面对诉讼,与消费者进行交涉时一定注意不要给对方留下把柄,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电话录音、面谈开会的录音。
首先,第一时间向上级进行汇报,请求法务团队和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援。
其次,成立诉讼对应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应力度,同时缩小知悉诉讼情况的人员范围,减少诉讼策略、抗辩观点泄露的风险。
注意切忌擅自行动,在打算与消费者进行主动交涉时,一定要向上级汇报,获得同意及指导后方可行动。
3、注意与其沟通过程中进行录音取证,如职业打假人已经逾越法律的红线,比如索要“封口费”、暗示花钱买平安等,应迅速向总经销商汇报沟通,商定对应方案,以刑事犯罪举报,威慑、打压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一般都是知假买假,一般常驻大型商场、超市,长期寻找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一旦发现立即购买,然后通过一系列手段索赔。要应对他们,最根本就是要避免虚假产品的存在。
但对于如今职业打假人来说,转型躲避不了的一个话题。一个方向是朝企业服务转型,承接企业的打假业务,为企业收集假货,代理诉讼。另一个方向是向电商打假转型,也是一部分职业打假人的选择。网购商品的问题比实体店要多很多,监管难,维权也难,目前已经成为职业打假人的新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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