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打假”报告折射中国跨境电商售假责任

2018-02-11 11:52


       2月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外公布《2017年“双11”网络购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调查体验报告》,指出“海淘”商品涉嫌仿冒较多,聚美优品、网易考拉海购、蜜芽网、拼多多、贝贝网、国美在线、京东、淘宝的相关店铺均被发现涉嫌销售假货,部分售假还出自该电商自营店铺。



       对于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有电商平台做出回应。2月7日,网易考拉海购方面表示,已将涉及到的自营直邮舱商品下架,并配合中消协进行进一步调查。聚美优品也已发布声明,聚美优品极速免税店销售的商品,其货源全部来自海外正规渠道,并通过中国海关和国检部门的质量检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正在积极配合中消协进行进一步调查。



2017年“双11”网络购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调查体验报告》众多实锤出击


近8成非预售商品优惠涉假



       从价格追踪记录结果来看,129个预售样本的商品价格行为总体表现较好,仅有4个预售样本的价格高出预售结束后价格,或者涉嫌价格违规;宣称参加“双11”促销活动的539个非预售样本中,不在11月11日也能以“双11”价格或更低价格(不考虑联动活动情况)购买到促销商品的比例达到78.1%,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随意标注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


海淘商品假冒问题较为突出


       在“海淘”商品鉴定方面,本次调查体验实际购买了“海淘”商品93个样品,涉及37个品牌。截止目前,有19个品牌商标的权益人或授权人对53个样品出具了鉴定结论,其中37个样品为正品,16个样品涉嫌仿冒。


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较好



快递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较弱





典型案例


隐藏在跨境之下的电商销售


       宿某与被告深圳市淘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盈利模式将境外购物网站上的商品信息编辑成中文界面,放在自家网站和APP上,并注明系海外购物网站直接发货。国内消费者在淘海公司网站或APP上选购商品,下单并支付货款后,淘海科技公司根据国内消费者的订单由其海外合作公司在境外购物网站下单购买相应商品,送货地址填写为国内消费者的收货地址。购物完成并由国内消费者签收货物后,海淘科技公司的海外合作公司可以获得境外购物网站的返利。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宿某与被告淘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淘海科技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提供了错误信息,并导致宿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销售欺诈,宿某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017)粤03民终14832号】


跨境电商挂“洋”头卖狗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在淘宝网王某店铺购买苹果6sPlus手机2部,购买前已知不包括发票、CCC认证、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后因此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徐某明知本美版手机不会有发票、CCC认证和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仍恶意购买本产品。目前,淘宝和京东等大型电商都在网上纷纷开展了海淘海购,电商之所以能够光明正大的推出海淘海购产品,正是因为基于法律上对这种海淘产品并没有禁止其在中国销售,而被徐某等人的这种恶意行为是不可取,是滥用诉讼权利,是恐吓电商上的经营者。这种恶意购买行为应当得到制止和纠正。故王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跨境电商在售假中可能承担的责任


       目前跨境电商售假频发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导致:


       一、品牌经销商体系复杂,消费者难辨商品真伪。尽管同为品牌入驻商出售的商品,不同款型商品背后供货的经销商却五花八门,消费者难以辨别经销商及其供货商品的真假。


       二、电商平台采购体系的混乱。目前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基本可以划分为自营模式和平台模式。所谓自营模式即电商平台自营,负责商品的检查、入库、发货等。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在假货问题上对电商平台要求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指以下五大义务: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对于平台型跨境电商与第三方卖家和消费者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即第三方卖家进驻电商平台,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下单,电商平台提供网络支付平台,进行人民币交易,电商平台再代消费者通关报税、运输商品。在此情况下,平台型跨境电商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实际收款人是第三方卖家,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对于自营型跨境电商与第三方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均系买卖合同关系。电商平台根据境内消费者需求分析,进行海外采购,将相关商品运至保税区或者国内仓,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再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消费者实际的付款对象是电商平台。因此,在自营模式下,如发生产品质量等问题,平台应该承担产品销售者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综上,无论是一般电商平台或是跨境电商平台,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在交易中的知情权以及在维权时能够确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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