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派起诉小米 国产手机专利大战在即

2018-02-07 18:08


       酷派集团126日公告称,小米科技、小米通讯、小米之家三家小米系公司侵犯酷派附属公司专利。129日,小米公共关系部门回应称目前公司法务部尚未收到诉讼通知。至130日,酷派官微正式放出起诉文书,国产手机专利大战即将打响。



       酷派官微表示:“底气来源于实力,实力来源于数代酷派人的攻坚创新;遵守手机行业的市场规则,酷派守护专利权益,打响专利保卫第一枪!”酷派此次在文书中,表示小米共侵犯了:“移动通信终端的协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统”、“终端和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以及“终端和应用图标的管理方法”的三项发明专利权,都是系统相关的专利。



       在诉讼书中,酷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或销售涉嫌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四(酷派诉四被告中小米旗下公司占三席)连带赔偿原告因专利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对被告侵权所得利润进行审计的结果为准。


酷派CEO称小米专利侵权:我们只起诉了6


       事实上,小米方面在专利问题上遭遇事端并不是第一次了。从早些年因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的ARMEDGE3G等相关技术专利被告上印度法院,到NPE(专利流氓)Blue Spike在美国指控小米手机侵犯其专利权,小米一度陷入专利“泥潭”。



       而小米此次之所以有底气回应称目前专利方面具备足够优势,缘于其近年来在专利方面下的“苦工”。小米不仅加大了自主研发与专利申请力度,并在海外收购专利方面也有所拓展。不过,在其IPO之际,且在有“进军”美国市场的准备前提下,专利方面仍是一个待完善的环节。回到此次酷派的专利起诉案来讲,业界普遍认为通信方面的专利起诉胜算不大,且小米和高通曾达成专利交叉协议,拥有后者的专利池保护。一时间,酷派的专利诉讼被看作为了蹭小米IPO热度“博眼球”之举。


https://timgsa.baidu.com/timg?image&quality=80&size=b9999_10000&sec=1517995925521&di=3d5d70ccd1d41e84d72da16319ae70d2&imgtype=jpg&src=http%3A%2F%2Fimg1.imgtn.bdimg.com%2Fit%2Fu%3D2968186536%2C4015810985%26fm%3D214%26gp%3D0.jpg


       不过日前,网络流传酷派CEO蒋超聊天截图,蒋超称:“小米总共用了我们200多项发明专利,我们只是选其中6项,目的还是希望提升中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而且我们根本不需要趁小米热度,把自己low了。”


http://on3ynglc3.bkt.clouddn.com/1517454973848.jpeg


       此外,蒋超还透露:“我们1万多项专利只授权高通使用,并不许可第三方使用,特别与双待相关的几百项专利连高通都不能使用。”酷派方面表示起诉小米不在于蹭热度,而是提升中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且此次起诉小米的专利中并没有涉及到酷派的双卡双待专利。


从酷派诉小米专利案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 交叉许可协议


       传统的专利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是指两个专利持有人之间互相授权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一种许可协议。专利交叉许可是因为某一个技术上存在多个专利权,且这些专利权分属不同的专利权人而引起的。例如,甲公司具有技术专利A,乙公司具有专利B,而要生产产品C的最佳方法是结合专利A和专利B。于是为了充分实施自己的技术,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交叉许可合同,达成协议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


       而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同类技术上专利密布,尤其在同行业的竞争者之间,各自要想绕开对方的专利布局都比较困难。解决困境的方法之一,以专利对冲,寻求专利交叉许可。在这种情形下的专利交叉许可,不再局限于双方专利技术之间的对应性,而是重在寻求竞争对手的技术弱点,看自己是否拥有相关专利,或者直接向第三方购买相关专利,正好可以涵盖竞争对手相关产品,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称为扩展的专利交叉许可。


       那么如果涉及小米与高通达成专利交叉协议,拥有后者的专利池保护这一点依据,两者的授权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将会本案酷派和小米对峙的关键点。


2.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情形: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研及实验目的的使用。其中先用权原则要求技术是在专利权申请日前合法取得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科研目的使用免责则是科技发展所必须。


       另外该条还规定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或销售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产品使用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明知、不应知销售)。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使用者或销售者对侵权产品的审查能力、交易安全、专利权人利益等因素,避免了对使用者、销售者过于严格的责任认定,同时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也保证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


3. 合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越来越多的被告采用了合同抗辩。合同抗辩是由于从属权利和重复授权的存在,同一个或近似的技术方案,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被告以得到其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一种抗辩方式:


       1)存在从属权利的情况,如果原告拥有的是从属专利,被告得到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的仅仅是在先专利产品,而该产品没有包括从属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告的抗辩成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从属专利权的侵犯;


       2)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专利权人又与另一人再次签订许可实施合同。在此情况下,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向专利权人提起违约之诉;


       3)被告实施的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是从他人处获得许可的,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应向法庭提供许可合同,此证据虽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被告,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直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推荐新闻
会员升级
会员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