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0 17:22 来源:财新网
国庆中秋临近,传统糕点销售迎来旺季。值此之际,南北两家百年老字号“稻香村”企业商标大战波澜再起,审理案件的法院对被告方下达线上销售禁令后又解除禁令,上演戏剧性一幕。
9月22日,一年前被诉侵权的苏州稻香村收到线上销售“禁令”。正在审理双方商标侵权纠纷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要求即日起,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不得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法院同时要求两家企业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立即停止在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原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申请行为保全时提交了由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责任保险担保函及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法院认为目前能够覆盖相关损失,属于合法有效的担保。
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裁定书全文,详细阐述作出行为保全的理由。裁定书称: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存在侵犯原告下称北京稻香村涉案“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鉴于目前临近中秋节及国庆长假,传统糕点等商品处于销售旺季,月饼、糕点等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会显著增加,如不责令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存在争议的“稻香村”标识问题,可能或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难以识别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的社会影响,法院如采取相关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和提供者予以识别。
此事迅速引起舆论关注。苏州稻香村两天后发表声明,称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和创立者,其相关企业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稻香村商标纠纷”一审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诉中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无法认同并深感遗憾”,目前已按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行为保全裁定。(详见财新网:“稻香村”商标战硝烟再起 “苏稻”线上销售受阻 )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据此,苏州稻香村向法院提供了6000万元作为反担保,以期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解除行为保全措施。但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是否能够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问题,司法实践尚存在争议。于是,北京稻香村在苏州稻香村提出复议期间坚持要求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反驳称该案不仅仅是财产纠纷案件,苏州稻香村提供的担保金额无法弥补北京稻香村损失的相关主张。
三天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答案,事情出现反转。9月26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回先前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承认苏州稻香村反担保的效力,称即日起解除对苏州稻香村一方的行为保全措施。苏州稻香村公司品牌负责人向财新记者表示,其部分产品已在天猫平台下架,此事对线上销售、线下门店及多年的经销商、消费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个季节,是整个公司销售最繁忙的时候,我们很多精力花费在这件事上。”这位负责人说。
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是共同拥有“稻香村”商号的百年老字号企业,两家曾有过商标许可方面的合作,但随之而来的商标大战延宕数十年。
公开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距今已有244年历史。苏州稻香村成立于2004年3月,是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新亚公司及北京新亚公司联合投资成立的。1982年到1989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先后注册了饼干商品商标和果子面包、糕点商品商标,2000年将两商标转让给保定新亚公司,后保定新亚公司又将其转让给苏州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品牌始于清光绪21年,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的“稻香村南货店”,1994年组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稻香村。自1983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获准注册苏稻商标至2004年苏州稻香村成立并受让苏稻商标,在这一时间段内,北京稻香村一直在使用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作为其字号及商标,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及苏州稻香村未对北京稻香村使用“稻香村”三个字作为商标提出异议。
而在2006年初,苏州稻香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后者予以核准,但北京稻香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13年,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于是,苏州稻香村将商评委和北京稻香村诉至法院。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后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后,双方商标大战升级。2016年3月底,北京一位消费者购买了“稻香村”糕点,发现并非北京稻香村所产,引发投诉。此后,北京稻香村分别向北京四家家法院提起诉讼,称苏州稻香村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以及悬挂相似匾额,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北京稻香村的起诉,苏州稻香村旋即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申苏州稻香村是“稻香村”商标唯一持有者,并表示北京稻香村是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传承历史。苏州稻香村负责人曾告诉财新记者,该公司从2005年起使用扇形“稻香村”标识,民国时期媒体资料显示苏稻使用“稻香村”手写体牌匾已有历史,法律无规定这种历史上长期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
2016年5月20日,北京稻香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要求它们立即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并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
财新记者了解到,法院组织质证期间,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向法院表达几点理由:首先,对于北京稻香村已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存在差别,在未认定北京稻香村已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其次,在北京稻香村未明确被诉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商标专用权,且仅提交相关网页打印件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的范围亦不确定;再次,苏州稻香村注册取得的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目前处于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即为苏州稻香村公司。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司法审查阶段,无法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后,北京稻香村未提供相应担保。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北京稻香村向法院补充提交了指控两被申请人侵权的七份公证书等证据。
此后,2017年5月1日,北京稻香村就其主张的苏州稻香村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向法院补交相关证据四册3302页,还以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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