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合谋打虚假官司逃避执行被重罚

2022-12-16 09:37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审结了一起涉虚假诉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对合谋伪造虚假租赁合同,企图拖延、逃避执行的两家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和徐某某分别顶格处以15日拘留。



两份相互“打架”的租赁合同



    

2020年,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生效判决,请求执行债务人某钢铁公司名下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并根据债务人办理抵押时提供的15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同意带租拍卖。但承租人某酒店管理公司却突然又提交了一份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和某钢铁公司承诺延长5年租期的承诺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25年租期带租拍卖,每年租金也大幅下调。某钢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两份“打架”的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为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真实性存疑,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迫于无奈承认虚假诉讼



  

一审败诉后,某酒店管理公司怀着侥幸心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10年租期的第三份租赁合同及大量租金支付单据、银行流水,企图进一步混淆视听。面对错综复杂的证据,承办法官仔细调查、重点甄别,通过庭审调查问询和矛盾证据分析,梳理出证据间的矛盾与疑点,还原了事实真相。面对法官的质问和互相矛盾的证据,某酒店管理公司和某钢铁公司不得不承认:双方恶意串通,伪造了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企图以虚假的租赁权对抗抵押权,恶意拖延、逃避执行。

  



法院对二当事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




某酒店管理公司和某钢铁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造成抵押房产长期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鉴于一审未因虚假诉讼行为出现错误裁判,合议庭在依法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上诉请求的同时,决定对两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和徐某某分别顶格处以15日司法拘留。


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院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间的利益分配,法律关系复杂,历来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实践中,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可能通过伪造合同、倒签合同等方式,虚构权利,要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对这一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高度重视,不断加大甄别、打击力度,一旦发现必将坚决依法严惩,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虚假诉讼行为造成法院裁判错误构成犯罪的,将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净化诉讼环境、规范执行秩序、彰显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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