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顾 | 企业转型升级 ing: 共商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预防与品牌保护新思路(上海)线下活动圆满落幕!

2022-11-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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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企业存在,就无法从竞争的环境中剥离出来。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推进, 不正当竞争领域内的案件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混淆行为、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发展到如今 的数据抓取、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算法歧视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次 LEB 集结了各大律所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 专家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各类传统与新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下的合规要点与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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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律师以商业外观(Trade Dress)的基本概念为始,为大家介绍了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渊源,并分别从商业外观/ 仿冒条款保护客体、商业外观保护原则和标准、商业外观保护举证要求、商业外观保护例外情形、商业外观保护混淆判 断以及商业外观保护侵权责任等为大家立体呈现了商标外观保护的多个方面。潘律师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外观具 有多样性。企业需要搞清楚我们究竟要保护什么?保护的规则又是什么?市场知名程度与显著特征如何平衡?企业如何 证明具有一定知名程度?商业外观的混淆如何判断?这诸多的问题,潘律师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如路易威登案、加多宝 和王老吉案、加多宝诉三水华力案、“我叫 MT”案等,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此外,潘律师还特别提到了帮助侵权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 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潘律师提醒企业,帮助侵权行为如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帮助侵权者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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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公共表达对任何主体来说都变得简单。当企业面对诋毁,面临商誉受损时,应该 如何选择正确高效的维权途径,是选择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侵权?回答这个问题前,程律师帮助大家重温了商誉权与 名誉权的相关定义,并从七个维度为大家梳理了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差异点。企业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选择是 通过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侵权来进行维权。 

        程律师指出,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传播行为的判断、损害后果的认定等都是该类案件中的难点问 题。程律师就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测评方与产品方是否可能构成竞争关系、KOL&网红博主传播诋毁信息是否能够以 反法予以规制、微信朋友圈的散布是否会被认定为传播行为、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评级 中的“差评”是否可被认定为商业诋毁等问题,结合多个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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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奖销售从传统的线下扩展到现如今自媒体中的各类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 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因此,曾律师提醒大家,自媒体中的各类随机抽 送、惊喜派送等有可能落入有奖销售的范畴。曾律师通过分享有奖销售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各种在有奖销售中可能会 被处罚的行为。 

        另外,曾律师特别提到了价格新规关于赠品价格标示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中冲突。根据《规范促销行 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而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 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那么,对于在同一经营场 所没有销售的赠品,赠品的价格到底标还是不标?曾律师为大家做了解答。 

        最后,曾律师对于企业完善有奖销售合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曾律师提醒大家,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需要考虑 全流程的合规,从活动方案的制定到有奖销售的筹备,再到有奖销售的实施以及最后的活动归档,都需要全盘的考虑。曾律师还分享了企业有奖销售方案及规则制定中需要考虑和审查的要素,方便企业进行自查。1.png1.png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关键因素,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 面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杨律师结合最高院的最新案件,为大家分享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动态。分享初始,杨律师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第九条,带引大家重新回顾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 的各种行为。杨律师就一些常见问题,如员工擅自转发技术秘密到私人邮箱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使用侵 害商业秘密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相对方是否承担保密义务、附随保 密义务能否视为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等,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了解答。 

        此外,杨律师还分享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案例为大家梳理了法院对于实质相同认定的思路。对 于企业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杨律师通过案例分享了近年来新的变化。最后,杨律师分享了非常务实 的约定损害赔偿的问题,企业是否可以和员工约定一定的金额,作为作为保守商业秘密及遵守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偿金? 杨 律师结合案例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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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 2022 年 6 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7.16 亿。从 2017 年到 2021 年,直播纠纷相关 案件 1107 例增加到 7035 例,共计增加了 5928 例,增长率达到 535.5%。在人人皆可直播的时代,国家相继出台了相 关法律法规,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网 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等,进一步地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使其能够平稳、健康地发展。 

        那么,《反法》能否适用于网络直播行为引发的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林律师以网络直播行业常见的“挖角”行 为为例,抛出“挖角”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并结合”挖角”的胜诉和败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大家勾勒出了 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条款来规制“挖角”行为。另外,就网络直播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如虚假宣 传、夸大宣传、伪造数据、混淆行为、刷单炒信等,都进行了逐一的介绍。对于企业应如何规避相关的风险,林律师给 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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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类的不正当竞争作为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受到重视。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增加了关于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专门条款。 

        马律师在分享之初,从数据主体、商业价值、采集流通等视角勾勒出了网络数据的特点,并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 为大家梳理了网络数据涉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包括了爬取他人网络数据、污染他人网络数据、利用数据帮助虚 假宣传、擅自分享商业数据、侵害数据商业秘密等。马律师就网络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难点,比如如何认定竞争关系、 如何认定行为类型、如何认定竞争行为不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分享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时,马律师提到, 现在关于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有多种模式,比如合法利益保护模式,多元角度实质性考量模式等等,并结合案例深 度地为大家分解在认定竞争行为不正当性时应该考虑的几个维度,从广泛的案例,到高度地提炼,为大家梳理并打开了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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