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2018-11-29 14:21


为了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劳动者出现无钱医病的社会问题,我国设置了工伤保险基金现行支付制度,使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今天劳动法培训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支付进行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概念,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制度具体内容为,在工伤职工不能从用人单位或第兰人处依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向职工支付该笔费用,而后基金可向相应责任人追偿。其中无法从用人单位处受偿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未依法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无法从第三人处获偿情形仅发生在第三人侵权致使工伤情况下。劳动法培训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将其拆分为主体、类型、构成要件、追偿等部分进行介绍。

从《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工伤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来看,其中第41条和第42条直接规定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情形,这两个条文也是该制度存在的基础。

根据这两个条文,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分为两种类型,其中第41条为第一种情形,应守法遵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并未缴纳,导致职工遭受工伤后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此时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当地工伤保险性基金申请,所支出费用由政府单位按程序向企业进行追缴;第42条规定了第二种情形,如在工伤事故中,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由第三人担责,即当第三人侵权时,应当由其承担的医疗费部分无法实现,据此工伤职工可就医药费部分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后由基金进行追偿。

构成要件上看,劳动法培训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先行支付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必须发生法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包括未依法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及造成工伤发生的第三人不支付两种类型)。

第三,受害职工必须被认定为属于工伤。

第四,必须经过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申请。

第五,因用人单位不支付而进行先行支付的支付范围是工伤保险待遇,而因第三人导致的工伤所履行的先行支付范围仅仅包括工伤医疗费用。

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先行支付义务后有权向用人单位及第三人追偿。遗憾的是,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许久后的今天仍难达效果,工伤职工的求偿过程仍然漫长,求偿难度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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