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培训之网络信息安全

2018-11-16 16:06


在我们当下所处的商业大数据时代中,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是促进当下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达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的并重,提高网络安全的保护能力,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6年11月7日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布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网络安全培训中,为保证国家可以更好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必须对《网络安全法》有所了解。

一、网络信息安全之对网络运营者的要求

在网络安全培训中,我们需要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主体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了解网络信息安全相关主体的大概分工。首先是网络运营者,其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应当公开收集和使用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以及方式和范围,要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并且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是不得收集的。在收集个人信息后, 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进行泄露、篡改、毁损,未经被收集者的同意,其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并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除外。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应做到严格保密以及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的保护制度,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用户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此外,网络运营者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等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二、网络信息安全之对其他相关主体的要求

在网络安全培训中,网络运营者固然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主体,但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其他相关主体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是个人和组织自身,不能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个人信息,更不能非法出售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以上所述来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被披露者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自身信息;如果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以及存储的自身信息有误,其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国家网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的时候,发现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应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停止传输和消除等措施,并且保存相关记录;上述信息如果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应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来阻断该信息的传播。

最后,依法负责网络安全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以及商业秘密,必须做到严格保密,不得出现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况。维护网络信息的安全和网络空间的秩序,不仅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更是需要每个公民参与其中。在国家制定并且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时,我们每个公民也要承担起应负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促进当下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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