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2018-11-05 15:52


明星代言是广告商进行市场宣传的惯用手段,然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却被频繁曝光 ,最为著名的就是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含致癌物问题的出现,不仅激怒了公众,同时也伤害了许多有着脱发困扰的消费者。而袁咏仪所代言的“丸美”化妆品所宣传的日本背景并不存在,甚至在日本根本买不到完美产品,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那么在此情境下,明星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今天广告法培训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针对广告代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广告法培训在此总结:

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刑法》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例如《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 2016 年 9 月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中都有涉及明星代理广告的问题。《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在明星代言问题上增加了那些规定?广告法培训总结如下:

明确了虚假广告包括不实性和误导性广告;增加了对自主宣传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制,对广告中的产品成分和功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商家的销售手段中送赠品的方式、对赠品的质量也提出了要求;商品和服务的审查还增加了产品销售情况的审查,以及所获得的荣誉;最重要的是行政责任方面加重了对明星的审查。

新《广告法》第 56 条对明星要承担的民事连带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明星在与其他广告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明星代理的是虚假广告,其代理的商品或服务危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给使用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是明星未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明知或应知其所代理商品或服务是虚假广告,还为其进行代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新法这条规定有利于为消费者遇到虚假广告寻求救济时提供帮助,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侵犯后,有了这样的规定,消费者在找不到生产商的时候,便可以找代理人进行赔偿。促使代理人在代理广告前更加严谨,规范其代理行为。此外,新《广告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能利用广告代理人做推荐、证明。上述几类产品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明星代理时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上述类型的产品进行盲目购买,虚假产品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害。最后,新《广告法》还规定了明星代理的法律责任,如果明星所代理的产品为保健食品、药品等,并进行代理行为;明星本人没有使用或体验过其所代理的产品或服务就为其代理的行为;明星在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还对产品进行代理的行为,将会处以违法所得的代理费一倍到两倍的罚款。除此之外,自明星代理虚假广告受到处罚后的三年内,生产商都不得找该明星再为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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