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律师网络广告

2018-10-19 17:14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律师网络广告逐渐成为律师进行自我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结合网络的高流量、高传播性以及快速传播的速度,律师网络广告连接了法律服务需求者与提供者之间的桥梁,为律师带来了无限的商机。然而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不乏一些乱象出现,给大众造成损失,因此对于律师广告也需进行规制。

今天广告法培训就对律师网络广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实际上在美国早期,律师广告是被禁止的,而自1977年的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协案为标志,法律服务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第一次重要的变化,律师广告作为一种商业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宪法的保护,律师可以通过广告进行业务推广。20 世纪 90 年代,律师网络广告作为律师广告的一种新形式,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兴起。1993 年 4 月,美国凤凰律师事务所的两名从事移民签证咨询服务律师将移民服务信息通过邮件发送到成千上万的新闻组,试图挖掘新客户。如果通过原始方法将花费巨大,但是通过电子邮件,一则信息可以以零成本的方式发送到每一个新闻组。两位律师的“邮件轰炸”行为造成了许多服务商的服务器瘫痪,但是他们却在只花费了 20 美元的网络通讯费情况下收到了 30000 多个客户的回复,最终赚了 10 万美元。这也是律师网络广告兴起的开始。

我国的律师网络广告也随着互联网发展,形式日渐丰富。搜索引擎律师广告、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律师广告、律师律所门户网站等等。那么目前对律师网络广告的规范有哪些?广告法培训进行了总结。目前为止我国制定的可以适用于调整律师广告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尚不完备。除了《广告法》以外,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一是《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有律师不得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律师不得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律师不得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

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有律师不得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律师不得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三是《律师法》,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其以专章的形式对律师的广告作了规定。该规范对律师广告进行了定义,即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同时还规定了律师进行广告的原则,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还规定了律师广告应当禁止的不当行为,即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相较其他各类规范,最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了律师广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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