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规培训: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018-10-16 15:28


个人信息保护在全球已形成趋势。当前,己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统一立法模式,以欧盟为主要代表,通过专门制定统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统一规范。二是分散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根据各个领域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进行规范。

今天信息合规培训就对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进行介绍。

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促使美国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于美国框架以及国家发展策略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美国没有统一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信息合规培训经总结认为共有两种信息隐私的保护方式,一是立法模式,二是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主要由1974年通过的《隐私法》以及一些特殊领域一系列的专门法所构成的。《隐私法》是美国个人隐私权利保障的基本法,主要规范美国联邦政府遵循一定的程序与规则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该法主要对信息收集、处理、利用的过程进行统一细致的规定,确定了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障。除此之外,社会上存在某些特殊的领域,其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尤其严重,并且信息主体的权益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美国针对这些特殊的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如关于儿童信息的《儿童网上隐私法》、电子通讯领域的《电子通讯隐私法》等。

所谓行业自律机制,是指由公司或者行业实体针对行业特色制定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为该行业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示范的行为模式。美国在没有制定专门立法的私领域采取行业自律机制,通过民间组织为主导来制定行业组织内部规范,要求行业内部遵守行业制定的规定进行自我约束,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同时对其进行保护。这是美国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特有的模式。同时,美国政府对于行业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提出,在行业自律机制下民间企业居于领导地位,应防止政府对民间行业不正当的干涉与限制。在出现需要政府参与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企业发展的可预测和简单的法律环境,确保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和隐私,而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美国采用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避免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律阻碍信息技术的发展,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同时有利于各个行业制定针对性的规范以满足行业的需求。

以上为今天信息合规培训分享的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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