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规培训:经营者的信息合规

2018-10-09 11:38


对于商家而言,信息的把控在一定程度上即意味着商业利益的把控。因此,信息对经营者而言往往至关重要。但逐利的商业属性却难免使得经营者在信息合规方面有所欠缺。然而信息的不合规行为又往往会导致经营者受到处罚,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文将针对经营者进行信息合规培训,以期其更好地处理商业运行与信息合规之间的关系,明确信息合规问题中不可触碰的“红线”。

一、经营者的信息合规培训之不可随意获取的信息

为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经营者往往有自己特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本质仍为信息。由于商业秘密对经营者的商业运行往往影响较大,因此在经营者的信息合规培训中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经营者对于权利人为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事实上,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往往不会将权利人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布。也即商业秘密理应掌握在权利人自己手中,不为外人所知悉。

与此相对应的,经营者一般情形下无从得知其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除非其他权利人主动告知。若经营者通过不合法途径,例如盗取、骗取或者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手中获取等,均属于不合规行为,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必须予以指明,同时告诫经营者不得触碰。反之,经营者将会因为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也即获悉了自己本不应知道的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接受处罚。此外,即使经营者以合法的方式获取了其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未经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不得将其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更不得将之公之于众,此举也属于信息合规培训中命令禁止的行为。

二、经营者的信息合规培训之不可篡改歪曲的信息

在信息合规培训中,除了经营者不应随意获取或者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外,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信息也需要符合信息合规的要求。首先,经营者若通过广告的形式宣传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要保证其在广告中向消费者 告知的内容均为真实可靠的,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价格、产地等内容。换言之,经营者在广告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此外,即使该信息本身的真实性不存在问题,但经营者对于此信息的传播旨在误导消费者,信息传播的途径、场合不恰当或者该信息真伪难辨,处于模糊状态,都属于经营者的行为不符合信息合规的要求。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均对经营者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作为商业运行的主体之一,对其来说,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经营者不仅自己需要具备辨别真伪信息的能力,同时也必须确保自己传播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信息合规培训中,对于经营者来说,明确信息的可获取、公开范围,明确信息的传递方式、发布要求等都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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