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DPR: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2018-09-21 13:16


随着欧盟GDPR(又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正式施行,欧盟数据委员会也同日宣告成立并投入运行。作为专门负责数据保护问题的机构,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权威性毋庸置疑,同时其作为欧盟的下设机构,对统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数据保护十分重要,也能够极大地增强欧盟GDPR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执行效率。为明确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运作,对其内部人员构成的了解同样十分重要。

一、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之基本架构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由欧盟数据保护监管者的首长或者代表、欧盟内部各成员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首长或者其代表组成。为保证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公正性,每位成员国都必须派出其监管机构的代表作为成员参与其中。此外,鉴于欧盟部分成员国中并不仅有一个数据保护监管机构,为了避免重复性导致新的不公平产生,拥有多个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成员国应当联合推选一个数据保护监管机构作为代表,接受其领导,并由该机构的首长或者代表作为该成员国的代表参加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此外,根据欧盟GDPR规定,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代表为该委员会主席,同时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还需要配备秘书负责相关事宜。此外,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派驻代表参与其中。

二、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之主席

根据欧盟GDPR的规定,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主席为该委员会的代表。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需要通过简单多数的方式在委员会成员之间选举产生一名主席以及两名副主席负责具体领导该委员会工作。主席及副主席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均可以连任一届。

作为该机构的代表,主席有权召集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召开会议,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当负责确认具体的会议主题及议程。鉴于主席为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代表,只有其可以代表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进行对外活动,因此主席应当将委员会每次通过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告知给相关监管机构,以确保其他监管机构能够实时掌握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主席作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者,其必须保证委员会所应当进行的工作能够按照欧盟GDPR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特别是涉及统一各成员国之间关于数据保护问题意见的相关内容。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作为由各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组成的专门性组织,其在各成员国政策执行的协调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为保证主席以及副主席能够明确自身职责,除了欧盟GDPR中对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规定外,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内部的规章也应当对主席以及副主席的职权进行明确,以期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之秘书

根据欧盟GDPR规定,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至少应当有一名秘书,且应由欧盟数据保护监督者来任命。秘书主要负责按照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主席的要求来开展工作,同时还应当为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管理员工提供建议及管理上的支持。在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中,秘书的主要工作是起草各项文件,具体包括与其他公共机构交流中使用的文件、相关信息的翻译、对委员会内部会议的准备及后期追踪、起草各项委员会作出的解决各成员国数据监管机构之间的分歧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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